法規名稱: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一期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以下簡稱本管制要點)第四十三條訂定。

二、都市設計除遵循本管制要點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非屬符合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以下簡稱簡
    化程序)者,應經內政部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都設小組)審議核定後,始得開發。簡化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內住宅區申請建築,符合簡化程序者,應以書面向本
          都設小組提出申請。
    (二)前款所稱簡化程序,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1.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之指定住宅區街廓(如圖一所示),且基
            地面臨之各計畫道路寬度均未達二十公尺。但基地面臨或鄰
            接機關、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及商業區者,不在此限。
          2.申請建築基地開發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開發戶數
            在三十戶以下;樓層數在五層以下。
    (三)符合前款簡化程序條件之申請案件,其都市設計應由設計建築
          師簽證,並送本都設小組書面審查核定。但經本都設小組書面
          審查不符本管制要點及本規範規定,需提請本都設小組審議者
          ,應提請本都設小組審議核定後,始得開發。

第二章   開放空間系統
四、全區開放空間系統
    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應參考全區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如圖二所示)
    留設為原則。

五、臨道路退縮
    為形塑第一期細部計畫區連續之帶狀開放空間系統,配合計畫道路之
    植栽設計(如圖三、圖四所示),本管制要點規定各使用分區及用地
    ,其建築物臨道路境界線應退縮建築(如圖五所示)。

六、臨道路退縮細部規範
    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退縮空間應依下列細部規範設計:
    (一)各使用分區之臨道路、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花臺、
          屋簷及遮陽板,除臨道路退縮空間為三公尺之基地,應留設至
          少二公尺之人行空間外,其餘基地應留設至少三公尺之人行空
          間;其退縮應依圖六、圖七、圖八及圖九之剖面規定設計:
          1.臨道路退縮空間留設之人行空間應與人行道順平銜接,除必
            要之車道設施及出入口外,應種植喬木、灌木及地被。
          2.綠化空間種植之喬木位置與樹種應與計畫道路人行道所種植
            之喬木相互配合,並以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每六公尺植
            一株為原則,數量(N)=臨接計畫道路長度÷六公尺(餘
            數四捨五入)。
          3.綠化空間內種植之喬木及灌木應以臺灣原生種為優先。
          4.綠籬或喬灌木多層次植栽:綠化空間得設置綠籬或喬灌木多
            層次植栽,其高度不得高於綠化空間地坪完成面二公尺。
          5.綠化空間必要時,得設置鋪面,其鋪面(含車道)面積以不
            超過綠化空間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如圖十所示;鋪面使
            用透水性之材料及工法者,其綠覆面積有效係數以零點五計
            算之。
          6.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其作為車道使用者以總長度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但因基地形狀、面積等情形特殊有放寬之需
            要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予調整;其
            設置區位應考量計畫道路人行道及植栽帶。
          7.花臺設置高度以不超過四十五公分為限,且植栽以灌木或地
            被植物為原則。
          8.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之綠化空間應配合計畫道路之設計或公
            共設施之興闢,作適當之景觀配置(含街道家具)。
          9.臨道路退縮空間留設之人行空間及綠化空間應順平銜接,如
            圖十一所示。
    (二)基地面臨橋新一路、橋新二路、經武路、橋新三路、橋新五路
          、橋新六路及橋都路,應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永續水環境需
          求貯留雨水深度應依表一規定設置),其退縮應依圖十二至圖
          十五之剖面規定設計:
          1.基地緊鄰計畫道路人行道及基地內留設之人行空間或鋪面(
            含車道)應設置透水鋪面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2.綠化空間之通道除必要之車道設施及出入口外,應設置雨水
            花園或生態滯留單元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3.綠化空間緊鄰人行空間側應設置草溝之低衝擊開發設施,且
            其坡降方向應朝向草溝方向傾斜,以收集綠化空間及人行空
            間雨水。
    (三)基地之臨道路退縮,於二條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交之街角
          (如圖二所示),應考量具有街角開放空間之功能設計,以形
          成街角之特色空間,並鼓勵設置具保水功能之雨水花園或生態
          滯留單元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四)臨道路退縮不得設置停車空間。
    (五)本計畫區內之自行車道系統得與人行步道整合設置。但其合計
          寬度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對於各路段自行車道規劃原則如下
          :
          1.自行車道鋪面得堅實平順,表面得平整防滑。
          2.自行車專用車道之鋪面得與車道、人行道採用不同種類之材
            質、顏色與之區別。
          3.自行車專用道路、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之線形應符合「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自行車專用車道、自行
            車與行人共用道得配合道路線形設計。
          4.自行車道之設置可為標線、實體分隔或獨立設置,並得視實
            際道路情形有所限制酌予變更。
          5.經過天橋、排水構造物與鐵道等銜接處,應維持接縫、鋪面
            平整與坡度、寬度連續性。

七、公共開放空間
    (一)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規定
          1.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相鄰街廓配合設計,並以緊鄰道路
            側或退縮空間設置為原則,以串連形成鄰里開放空間系統。
          2.後開發基地之開放空間應與前開發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配合
            設計。
          3.本計畫區內各街廓配合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考量其公益
            性及連續性,設計為供鄰里使用之鄰里公園廣場、兒童遊樂
            場、綠帶、步道、自行車道、運動設施等。前述空間如與計
            畫道路人行道緊鄰,應考量整體規劃設計,並與其共構。
          4.公共開放空間須綠化,綠覆率須達其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5.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其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植喬木一棵(餘數
            應增植一棵)。
          6.鋪面設計除車行通過、身心障礙者、防救災、緊急通行道路
            或遊憩活動設計(如健康步道)等特殊需要外,應採用透水
            性之材料及工法,以強化基地保水能力。
    (二)獎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規定
          1.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基地,其區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申請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
           (1)基地面臨橋新一路、橋新二路、橋新三路、橋新五路、橋
              新六路、經武路、橋都路、新中一街及新中二街(計畫道
              路編號為一之一、三之五、四之二、四之三、七之五、七
              之六、七之七及七之八之道路),如圖十六所示。
           (2)位於圖二各街廓應留設街角開放空間之基地。
          2.前目申請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建築基地,其規模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1)位於商業區者,其基地面積應為本管制要點第十六條所規
              定之最小基地面積二倍以上。
           (2)申請設置之街角開放空間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
          3.獎勵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為確立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圍牆
            、綠籬等阻隔性設施物。
          4.申請獎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實質設計內容及申請增加興建
            樓地板面積之數量,應以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內容為準。

八、法定空地綠覆率
    (一)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基
          地之法定空地扣除臨道路退縮面積外,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十五
          以上,其餘住宅綠覆率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住宅區以外之分區及用地,基地之法定空地扣除臨道路退縮面
          積外,綠覆率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透水性鋪面設計,其綠覆面積有效係數以零點五計算之。
    (四)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率,應
          留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因基地地形、地勢、交通、
          位置等情形特殊無法達到上開規定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
          小組審查同意後,綠覆率得留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建築基地留設之法定空地透水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因基地地質
    、地形等特殊條件而無法達到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
    意後得酌予調整。

第三章   植栽計畫
十、建築基地之植栽設計,應提具完整之現況調查,除應依第二章規定辦
    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植栽得採用無刺無毒之品種。
    (二)植栽得採多樣性組合及複層栽植方式設計,以維持生態多樣性
          。
    (三)公園邊界之品種得採用臺灣原生種且適合都市生長環境之植栽
          品種為主,藉以保護內圍對污染較無抵抗力之品種。其他開放
          空間以適合都市生長環境之品種為主。
    (四)植栽選種及配置設計,應考量使用時之管理及維護計畫。
    (五)指定道路(如圖十七所示)臨道路退縮空間範圍內第一排植栽
          應與人行道之行道樹相配合,如植栽種類、規格、形式、數量
          等,以塑造整體之景觀意象。沿經武路二側之臨道路退縮空間
          ,種植之喬木應統一採用金鈴子(俗名:苦楝樹),以塑造整
          體之景觀意象。

十一、喬木配置於結構體上方時,為確保其足夠之生長空間,覆土深度不
      得小於一點五公尺。若喬木配置位於開挖範圍內時,以降版設計為
      原則。

十二、在初期植栽時,得考量不同植栽生長速度、壽命等特性,提出分期
      種植策略,以避免在特定時期發生植栽缺乏之情況。

第四章   騎樓
十三、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以及住宅區一樓申請作商用店鋪使
      用,應依圖十八所示位置以緊鄰建築退縮線為原則留設騎樓(騎樓
      柱免再退縮)。
      (一)騎樓長度不得少於基地臨接計畫道路總長度之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
      (二)騎樓之淨高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圖十九所示),淨寬應依據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相關建築管理法規之規定
            留設,除特殊地形限制外,騎樓地面高程應維持順平。
      (三)騎樓直上方建築物之屋頂得以綠美化方式設計。

第五章   動線及停車空間
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動線之設置,應考量塑造無障礙人行環境
      ,避免阻斷人行道、人行空間、自行車道、廣場、鄰里公園及兒童
      遊樂場等空間,並應考量綠美化。

十五、車道出入口不得設置於計畫道路轉角十公尺範圍內(如圖二十所示
      ),其設置應與建築基地整體規劃。

十六、車道出入口跨越計畫道路或自設之人行道時,應考量路緣石及鋪面
      之變化,或設置其他警示設施,其路面高程應與毗鄰計畫道路或人
      行道維持順平,並應維持人行道最大橫坡不得高於百分之六,以保
      障行人之安全。

十七、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其停車
      空間之設計,應以設置於地下室為原則。

第六章   建築設計
十八、綠建築指標
      (一)本特定區內建築物用水設備得採用省水器材,及設置雨、中
            水回收利用系統。
      (二)本特定區內公共建築、公共工程及公共設施等公共建設需用
            基地,指定為綠建築推廣示範地區。

十九、建築量體之配置,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基地週遭環境之協調性,
      確保都市之公共空間品質。

二十、使用不同性質混合設計之建築物,為避免相互干擾,其住宅之公共
      出入口,應採轉換層或獨立分離之設計。

二十一、屋頂突出物之設計,應配合建築物主要量體整體設計,並對水塔
        、機電及空調設備等作適當美化或遮蔽之處理。

二十二、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且其建築
        物高度在十八公尺或五層樓以下者,應採斜屋頂設計:
        (一)斜屋頂形式之通則:
              1.建築物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
                面應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斜屋頂之斜率應介於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如圖二十一
                所示。
              3.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引導至雨水回收系
                統或地面層。
        (二)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
              1.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棟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
                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
              2.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3.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各棟建築物屋
                頂層突出物各部分投影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

二十三、建築物應考量外觀立面之設施,如空調設施、雨遮、鐵窗及水塔
        遮蔽等,予以整體規劃設計,並不得妨礙緊急逃生路線及設施。
        前項鐵窗之設置,僅得於三層以下,且不得突出外牆面。

二十四、建築色彩設計,得考量與鄰近已建成建築之協調性,並考量不同
        使用類型之特性,以及建築主要量體、建築細部之間互相搭配,
        以塑造建築物之立面特性。

二十五、住宅區建築物表面材料,不得使用眩光材料。

二十六、建築配色時應以屋頂顏色、外牆顏色、強調色互相配搭,外牆顏
        色為建築物主體色,強調色為建築細部之顏色,其建築物單一面
        向之強調色表面面積不得大於該建築物同向表面材料面積(扣除
        同向開窗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外牆顏色應採用彩度較低,明度較高之乳白色、土色、淡咖啡、
        黃色、米白色為主,以塑造本細部計畫區整體特色,屋頂顏色以
        較深之顏色為主色,強化外牆顏色之穩定感,強調色應搭配和諧
        且應具美觀。

二十八、臨道路退縮空間內設置之陽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
        中心線超過二公尺者,不得設置於二層以下,以確保綠化空間充
        足之日照。

第七章   建築物附設廣告物及配電場所
二十九、建築物附設廣告物
        (一)建築物設置廣告物應統一規劃設計,不得遮蔽建築物之有
              效採光面積。其設計準則應納入第十一章規定之管理維護
              計畫中。
        (二)住宅區附設廣告物限於地面三層以下,且不得設置側懸式
              招牌廣告,建築基地臨道路退縮範圍得設置樹立廣告,其
              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寬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如圖二十
              二所示。
        (三)住宅區以外之分區及用地,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
              面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建築基地臨道路退縮範圍得設置樹
              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寬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如圖二十三所示。
        (四)廣告物之位置不得妨礙公共之通行,且基本材質及固定方
              式應具耐候性及穩定性,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十、配電場所
      (一)建築基地基於用電需要,應設置配電場所。但不得配置於計
            畫道路路權範圍或妨礙公眾之通行。
      (二)配電場所之設置,應考量建築基地公共安全及視覺整體景觀
            作適當美化或遮蔽之處理。

第八章   防災系統
三十一、建築基地應配合周邊公共疏散空間設置緊急避難空間與消防設施
        ,並建立明確逃生指標系統。

三十二、圍塑形成開放空間之建築群,建築物應配合開放空間留設二處以
        上緊急出入口。
        前項之緊急通道出入口,其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通道上方
        若有建築物時,其高度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

三十三、緊急出入口應整合公共空間人行路網作為救災、逃生之緊急通道
        路網,其寬度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圖二十四所示。

三十四、建築物應依消防相關法規整體檢討設置逃生指標、自動警報、緊
        急照明及滅火設備等消防設施。

三十五、市鎮公園及社區公園之設計地景與設施,應考量當地淹水潛勢情
        形導入基地防洪設計。

第九章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三十六、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不受
        第三十七點規定限制。

三十七、建築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垃圾分類儲存空間:
        (一)建築物留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八,且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以機械處理方式設置
              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者,應提具完整分析;並以前述建築
              物留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面積為基準,由本都設小組考量
              酌減垃圾分類儲存空間。
        (二)設於地下室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其車道淨寬及淨高應滿
              足運具之需求,並向本都設小組提具清理垃圾之運具尺寸
              說明。
        (三)設置於地面層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周邊應以植栽或公共
              藝術美化,避免影響都市觀瞻,並留設適當之服務動線。
        (四)垃圾收集容器應為有蓋容器,以維環境品質。

第十章   特殊規範
三十八、產業專用區
        (一)位於進入高雄新市鎮之動線上之產業園區,應作入口意象
              設計,以塑造本特定區之辨識度。
        (二)產業專用區內建築基地除依本管制要點臨道路境界線或基
              地境界線退縮建築外,臨後勁溪側基地境界線應至少退縮
              十公尺以上建築。
        (三)產業專用區規劃設計應儘量減低對周圍土地使用分區產生
              負面衝擊。
        (四)產業專用區之車輛出入口應設置明顯之辨識系統,並考量
              行人日間及夜間行走之安全。
        (五)產業專用區出入口應避免配置於主要動線上。
        (六)產業專用區之規劃應利用緩衝區(如植栽、圍牆或景觀造
              景)為適當遮蔽。
        (七)產業專用區內之建築物,其出入口與大門位置應明顯易辨
              ,且建築物應靠近主要進出道路及停車場配置。
        (八)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之規劃設計應考量設施及設備之安全
              性,並設置災害防範及應變設備。
        (九)產業專用區內之附屬建築物或服務設施(如垃圾場、停車
              場等)應以景觀植栽遮蔽,使用柵欄者,應以蔓生植物遮
              蔽。

三十九、學校用地
        (一)學校用地臨道路退縮空間應與學童上下學路徑作整體規劃
              設計,並與計畫道路人行道共構,同時配合學童上下學之
              出入口,設置接送學童之車輛停等空間。
        (二)學校用地內可供社區居民使用之設施(如操場、體育館、
              圖書館等),得考量其與社區使用之方便性與可及性。
        (三)開放空間(如操場)之設置應串聯周邊地區開放空間系統
              。
        (四)學校應以綠籬代替圍牆設計;基於安全及管理有設置圍牆
              之必要者,其高度不得大於一百五十公分,且其透空率應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圍牆高度小於八十公分者,不受此
              限制。

四十、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不得設置圍牆。

四十一、河川區
        (一)河川區之河道設計應分析地形、地質及水文等條件,考量
              生態工程之可行性,避免單一斷面設計模式。
        (二)河道二側以不設置護欄為原則,因安全考量設置護欄者,
              其型式應兼顧美觀及安全之功能。
        (三)河岸設置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應串聯周邊開放空間,形成
              連續之休憩系統。

四十二、公園、學校、廣場兼停車場等大型公共設施應利用高程差設計手
        法,於地面層創造窪蓄空間,優化基地雨水貯集效果。

四十三、法定開挖率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之法定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
              原則。但第四種、第五種、第六種住宅區如符合第四十四
              點永續水環境指標規定,得以百分之六十開挖率設計。
        (二)法定空地應至少保有一半以上面積未開挖地下室。

四十四、永續水環境指標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永續水環境指標為低衝擊開發設施雨水貯集量(計算方式
              應依附表一,且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應大於等
              於永續水環境需求貯留雨水深度乘以開發區域建築基地面
              積;其他透水保水相關用詞定義依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
              規範辦理。
        (二)基地規模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至少二百平方
              公尺之景觀滯洪設施。
        (三)依本管制要點第九章容積獎勵規定辦理容積獎勵或容積移
              轉之申請者,應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且應符合第一款永續
              水環境生態指標之規定。
        (四)基地各使用分區內基地之低衝擊開發設施雨水貯集量不得
              小於表一永續水環境需求貯留雨水深度乘以開發區域建築
              基地面積之規定;因基地形狀、面積等情形特殊有放寬之
              需求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予調整
              。

第十一章   管理維護計畫
四十五、起造人應針對本規範所列事項,包括整體開放空間及臨道路退縮
        等,提具管理維護計畫,並於本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敘明清楚。
        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者,則應將管理維護計畫列入公寓大廈
        規約,據以共同遵守辦理。

四十六、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均有遵守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之義務,如有
        違反,應負其責任。

第十二章   變更設計
四十七、經本都設小組審查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本都設小組審查:
        (一)涉及停車動線系統、開放空間面積及配置變更。
        (二)建築面積變更增加部分大於原核准之百分之十。
        (三)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其增加部分大於原核准之百分之
              十。
        (四)建築物高度增加在百分之十或一層以上。
        (五)設置停車(包含汽、機車)數量增減在百分之十以上。
        (六)建築物用途變更,其變更樓地板面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
              百分之十。
        (七)綠覆率減少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
        (八)綠化設施植栽種類變更後,不屬於同一科別之植栽種類(
              樹種或草種)。
        (九)建築立面色彩或立面材質變更面積超過百分之十。

四十八、第四十七點各款變更內容與原核准內容之變更百分比認定,以原
        核准內容為基準。

四十九、經本都設小組審查通過之案件,其變更設計事項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免送本都設小組審議:
        (一)依建築法第七條相關規定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雜項執照
              申請案。
        (二)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無
              涉交通、景觀等事項。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
              請增建綠能設施。
        (四)屬臨時建築性質,不需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第十三章   規範之修正、補充及適用
五十、本規範得由本都設小組決議修正補充之,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十一、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圖二十五所示、申請變更設計流程如圖
        二十六所示。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者
        ,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