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一、本規範依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以下簡稱本管制要點)第四十三條訂定。
|
二、都市設計除遵循本管制要點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三、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非屬符合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以下簡稱簡
化程序)者,應經內政部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都設小組)審議核定後,始得開發。簡化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內住宅區申請建築,符合簡化程序者,應以書面向本
都設小組提出申請。
(二)前款所稱簡化程序,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1.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之指定住宅區街廓(如圖一所示),且基
地面臨之各計畫道路寬度均未達二十公尺。但基地面臨或鄰
接機關、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及商業區者,不在此限。
2.申請建築基地開發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開發戶數
在三十戶以下;樓層數在五層以下。
(三)符合前款簡化程序條件之申請案件,其都市設計應由設計建築
師簽證,並送本都設小組書面審查核定。但經本都設小組書面
審查不符本管制要點及本規範規定,需提請本都設小組審議者
,應提請本都設小組審議核定後,始得開發。
|
第二章 開放空間系統
|
四、全區開放空間系統
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應參考全區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如圖二所示)
留設為原則。
|
五、臨道路退縮
為形塑第一期細部計畫區連續之帶狀開放空間系統,配合計畫道路之
植栽設計(如圖三、圖四所示),本管制要點規定各使用分區及用地
,其建築物臨道路境界線應退縮建築(如圖五所示)。
|
六、臨道路退縮細部規範
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退縮空間應依下列細部規範設計:
(一)各使用分區之臨道路、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花臺、
屋簷及遮陽板,除臨道路退縮空間為三公尺之基地,應留設至
少二公尺之人行空間外,其餘基地應留設至少三公尺之人行空
間;其退縮應依圖六、圖七、圖八及圖九之剖面規定設計:
1.臨道路退縮空間留設之人行空間應與人行道順平銜接,除必
要之車道設施及出入口外,應種植喬木、灌木及地被。
2.綠化空間種植之喬木位置與樹種應與計畫道路人行道所種植
之喬木相互配合,並以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每六公尺植
一株為原則,數量(N)=臨接計畫道路長度÷六公尺(餘
數四捨五入)。
3.綠化空間內種植之喬木及灌木應以臺灣原生種為優先。
4.綠籬或喬灌木多層次植栽:綠化空間得設置綠籬或喬灌木多
層次植栽,其高度不得高於綠化空間地坪完成面二公尺。
5.綠化空間必要時,得設置鋪面,其鋪面(含車道)面積以不
超過綠化空間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如圖十所示;鋪面使
用透水性之材料及工法者,其綠覆面積有效係數以零點五計
算之。
6.基地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其作為車道使用者以總長度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但因基地形狀、面積等情形特殊有放寬之需
要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予調整;其
設置區位應考量計畫道路人行道及植栽帶。
7.花臺設置高度以不超過四十五公分為限,且植栽以灌木或地
被植物為原則。
8.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之綠化空間應配合計畫道路之設計或公
共設施之興闢,作適當之景觀配置(含街道家具)。
9.臨道路退縮空間留設之人行空間及綠化空間應順平銜接,如
圖十一所示。
(二)基地面臨橋新一路、橋新二路、經武路、橋新三路、橋新五路
、橋新六路及橋都路,應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永續水環境需
求貯留雨水深度應依表一規定設置),其退縮應依圖十二至圖
十五之剖面規定設計:
1.基地緊鄰計畫道路人行道及基地內留設之人行空間或鋪面(
含車道)應設置透水鋪面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2.綠化空間之通道除必要之車道設施及出入口外,應設置雨水
花園或生態滯留單元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3.綠化空間緊鄰人行空間側應設置草溝之低衝擊開發設施,且
其坡降方向應朝向草溝方向傾斜,以收集綠化空間及人行空
間雨水。
(三)基地之臨道路退縮,於二條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交之街角
(如圖二所示),應考量具有街角開放空間之功能設計,以形
成街角之特色空間,並鼓勵設置具保水功能之雨水花園或生態
滯留單元之低衝擊開發設施。
(四)臨道路退縮不得設置停車空間。
(五)本計畫區內之自行車道系統得與人行步道整合設置。但其合計
寬度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對於各路段自行車道規劃原則如下
:
1.自行車道鋪面得堅實平順,表面得平整防滑。
2.自行車專用車道之鋪面得與車道、人行道採用不同種類之材
質、顏色與之區別。
3.自行車專用道路、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之線形應符合「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自行車專用車道、自行
車與行人共用道得配合道路線形設計。
4.自行車道之設置可為標線、實體分隔或獨立設置,並得視實
際道路情形有所限制酌予變更。
5.經過天橋、排水構造物與鐵道等銜接處,應維持接縫、鋪面
平整與坡度、寬度連續性。
|
七、公共開放空間
(一)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規定
1.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相鄰街廓配合設計,並以緊鄰道路
側或退縮空間設置為原則,以串連形成鄰里開放空間系統。
2.後開發基地之開放空間應與前開發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配合
設計。
3.本計畫區內各街廓配合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考量其公益
性及連續性,設計為供鄰里使用之鄰里公園廣場、兒童遊樂
場、綠帶、步道、自行車道、運動設施等。前述空間如與計
畫道路人行道緊鄰,應考量整體規劃設計,並與其共構。
4.公共開放空間須綠化,綠覆率須達其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5.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其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植喬木一棵(餘數
應增植一棵)。
6.鋪面設計除車行通過、身心障礙者、防救災、緊急通行道路
或遊憩活動設計(如健康步道)等特殊需要外,應採用透水
性之材料及工法,以強化基地保水能力。
(二)獎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規定
1.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基地,其區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申請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
(1)基地面臨橋新一路、橋新二路、橋新三路、橋新五路、橋
新六路、經武路、橋都路、新中一街及新中二街(計畫道
路編號為一之一、三之五、四之二、四之三、七之五、七
之六、七之七及七之八之道路),如圖十六所示。
(2)位於圖二各街廓應留設街角開放空間之基地。
2.前目申請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建築基地,其規模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1)位於商業區者,其基地面積應為本管制要點第十六條所規
定之最小基地面積二倍以上。
(2)申請設置之街角開放空間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
3.獎勵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為確立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圍牆
、綠籬等阻隔性設施物。
4.申請獎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實質設計內容及申請增加興建
樓地板面積之數量,應以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內容為準。
|
八、法定空地綠覆率
(一)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基
地之法定空地扣除臨道路退縮面積外,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十五
以上,其餘住宅綠覆率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住宅區以外之分區及用地,基地之法定空地扣除臨道路退縮面
積外,綠覆率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透水性鋪面設計,其綠覆面積有效係數以零點五計算之。
(四)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率,應
留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因基地地形、地勢、交通、
位置等情形特殊無法達到上開規定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
小組審查同意後,綠覆率得留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
九、建築基地留設之法定空地透水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因基地地質
、地形等特殊條件而無法達到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
意後得酌予調整。
|
第三章 植栽計畫
|
十、建築基地之植栽設計,應提具完整之現況調查,除應依第二章規定辦
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植栽得採用無刺無毒之品種。
(二)植栽得採多樣性組合及複層栽植方式設計,以維持生態多樣性
。
(三)公園邊界之品種得採用臺灣原生種且適合都市生長環境之植栽
品種為主,藉以保護內圍對污染較無抵抗力之品種。其他開放
空間以適合都市生長環境之品種為主。
(四)植栽選種及配置設計,應考量使用時之管理及維護計畫。
(五)指定道路(如圖十七所示)臨道路退縮空間範圍內第一排植栽
應與人行道之行道樹相配合,如植栽種類、規格、形式、數量
等,以塑造整體之景觀意象。沿經武路二側之臨道路退縮空間
,種植之喬木應統一採用金鈴子(俗名:苦楝樹),以塑造整
體之景觀意象。
|
十一、喬木配置於結構體上方時,為確保其足夠之生長空間,覆土深度不
得小於一點五公尺。若喬木配置位於開挖範圍內時,以降版設計為
原則。
|
十二、在初期植栽時,得考量不同植栽生長速度、壽命等特性,提出分期
種植策略,以避免在特定時期發生植栽缺乏之情況。
|
第四章 騎樓
|
十三、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以及住宅區一樓申請作商用店鋪使
用,應依圖十八所示位置以緊鄰建築退縮線為原則留設騎樓(騎樓
柱免再退縮)。
(一)騎樓長度不得少於基地臨接計畫道路總長度之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
(二)騎樓之淨高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圖十九所示),淨寬應依據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相關建築管理法規之規定
留設,除特殊地形限制外,騎樓地面高程應維持順平。
(三)騎樓直上方建築物之屋頂得以綠美化方式設計。
|
第五章 動線及停車空間
|
十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動線之設置,應考量塑造無障礙人行環境
,避免阻斷人行道、人行空間、自行車道、廣場、鄰里公園及兒童
遊樂場等空間,並應考量綠美化。
|
十五、車道出入口不得設置於計畫道路轉角十公尺範圍內(如圖二十所示
),其設置應與建築基地整體規劃。
|
十六、車道出入口跨越計畫道路或自設之人行道時,應考量路緣石及鋪面
之變化,或設置其他警示設施,其路面高程應與毗鄰計畫道路或人
行道維持順平,並應維持人行道最大橫坡不得高於百分之六,以保
障行人之安全。
|
十七、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其停車
空間之設計,應以設置於地下室為原則。
|
第六章 建築設計
|
十八、綠建築指標
(一)本特定區內建築物用水設備得採用省水器材,及設置雨、中
水回收利用系統。
(二)本特定區內公共建築、公共工程及公共設施等公共建設需用
基地,指定為綠建築推廣示範地區。
|
十九、建築量體之配置,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基地週遭環境之協調性,
確保都市之公共空間品質。
|
二十、使用不同性質混合設計之建築物,為避免相互干擾,其住宅之公共
出入口,應採轉換層或獨立分離之設計。
|
二十一、屋頂突出物之設計,應配合建築物主要量體整體設計,並對水塔
、機電及空調設備等作適當美化或遮蔽之處理。
|
二十二、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且其建築
物高度在十八公尺或五層樓以下者,應採斜屋頂設計:
(一)斜屋頂形式之通則:
1.建築物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
面應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斜屋頂之斜率應介於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如圖二十一
所示。
3.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引導至雨水回收系
統或地面層。
(二)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
1.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棟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
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
2.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3.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各棟建築物屋
頂層突出物各部分投影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
|
二十三、建築物應考量外觀立面之設施,如空調設施、雨遮、鐵窗及水塔
遮蔽等,予以整體規劃設計,並不得妨礙緊急逃生路線及設施。
前項鐵窗之設置,僅得於三層以下,且不得突出外牆面。
|
二十四、建築色彩設計,得考量與鄰近已建成建築之協調性,並考量不同
使用類型之特性,以及建築主要量體、建築細部之間互相搭配,
以塑造建築物之立面特性。
|
二十五、住宅區建築物表面材料,不得使用眩光材料。
|
二十六、建築配色時應以屋頂顏色、外牆顏色、強調色互相配搭,外牆顏
色為建築物主體色,強調色為建築細部之顏色,其建築物單一面
向之強調色表面面積不得大於該建築物同向表面材料面積(扣除
同向開窗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
二十七、外牆顏色應採用彩度較低,明度較高之乳白色、土色、淡咖啡、
黃色、米白色為主,以塑造本細部計畫區整體特色,屋頂顏色以
較深之顏色為主色,強化外牆顏色之穩定感,強調色應搭配和諧
且應具美觀。
|
二十八、臨道路退縮空間內設置之陽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
中心線超過二公尺者,不得設置於二層以下,以確保綠化空間充
足之日照。
|
第七章 建築物附設廣告物及配電場所
|
二十九、建築物附設廣告物
(一)建築物設置廣告物應統一規劃設計,不得遮蔽建築物之有
效採光面積。其設計準則應納入第十一章規定之管理維護
計畫中。
(二)住宅區附設廣告物限於地面三層以下,且不得設置側懸式
招牌廣告,建築基地臨道路退縮範圍得設置樹立廣告,其
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寬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如圖二十
二所示。
(三)住宅區以外之分區及用地,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
面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建築基地臨道路退縮範圍得設置樹
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寬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如圖二十三所示。
(四)廣告物之位置不得妨礙公共之通行,且基本材質及固定方
式應具耐候性及穩定性,以確保公共安全。
|
三十、配電場所
(一)建築基地基於用電需要,應設置配電場所。但不得配置於計
畫道路路權範圍或妨礙公眾之通行。
(二)配電場所之設置,應考量建築基地公共安全及視覺整體景觀
作適當美化或遮蔽之處理。
|
第八章 防災系統
|
三十一、建築基地應配合周邊公共疏散空間設置緊急避難空間與消防設施
,並建立明確逃生指標系統。
|
三十二、圍塑形成開放空間之建築群,建築物應配合開放空間留設二處以
上緊急出入口。
前項之緊急通道出入口,其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通道上方
若有建築物時,其高度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
|
三十三、緊急出入口應整合公共空間人行路網作為救災、逃生之緊急通道
路網,其寬度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圖二十四所示。
|
三十四、建築物應依消防相關法規整體檢討設置逃生指標、自動警報、緊
急照明及滅火設備等消防設施。
|
三十五、市鎮公園及社區公園之設計地景與設施,應考量當地淹水潛勢情
形導入基地防洪設計。
|
第九章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
三十六、住宅區內屬獨戶住宅、雙拼住宅、雙疊住宅、連棟住宅者,不受
第三十七點規定限制。
|
三十七、建築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垃圾分類儲存空間:
(一)建築物留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八,且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以機械處理方式設置
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者,應提具完整分析;並以前述建築
物留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面積為基準,由本都設小組考量
酌減垃圾分類儲存空間。
(二)設於地下室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其車道淨寬及淨高應滿
足運具之需求,並向本都設小組提具清理垃圾之運具尺寸
說明。
(三)設置於地面層之垃圾分類儲存空間,周邊應以植栽或公共
藝術美化,避免影響都市觀瞻,並留設適當之服務動線。
(四)垃圾收集容器應為有蓋容器,以維環境品質。
|
第十章 特殊規範
|
三十八、產業專用區
(一)位於進入高雄新市鎮之動線上之產業園區,應作入口意象
設計,以塑造本特定區之辨識度。
(二)產業專用區內建築基地除依本管制要點臨道路境界線或基
地境界線退縮建築外,臨後勁溪側基地境界線應至少退縮
十公尺以上建築。
(三)產業專用區規劃設計應儘量減低對周圍土地使用分區產生
負面衝擊。
(四)產業專用區之車輛出入口應設置明顯之辨識系統,並考量
行人日間及夜間行走之安全。
(五)產業專用區出入口應避免配置於主要動線上。
(六)產業專用區之規劃應利用緩衝區(如植栽、圍牆或景觀造
景)為適當遮蔽。
(七)產業專用區內之建築物,其出入口與大門位置應明顯易辨
,且建築物應靠近主要進出道路及停車場配置。
(八)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之規劃設計應考量設施及設備之安全
性,並設置災害防範及應變設備。
(九)產業專用區內之附屬建築物或服務設施(如垃圾場、停車
場等)應以景觀植栽遮蔽,使用柵欄者,應以蔓生植物遮
蔽。
|
三十九、學校用地
(一)學校用地臨道路退縮空間應與學童上下學路徑作整體規劃
設計,並與計畫道路人行道共構,同時配合學童上下學之
出入口,設置接送學童之車輛停等空間。
(二)學校用地內可供社區居民使用之設施(如操場、體育館、
圖書館等),得考量其與社區使用之方便性與可及性。
(三)開放空間(如操場)之設置應串聯周邊地區開放空間系統
。
(四)學校應以綠籬代替圍牆設計;基於安全及管理有設置圍牆
之必要者,其高度不得大於一百五十公分,且其透空率應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圍牆高度小於八十公分者,不受此
限制。
|
四十、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不得設置圍牆。
|
四十一、河川區
(一)河川區之河道設計應分析地形、地質及水文等條件,考量
生態工程之可行性,避免單一斷面設計模式。
(二)河道二側以不設置護欄為原則,因安全考量設置護欄者,
其型式應兼顧美觀及安全之功能。
(三)河岸設置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應串聯周邊開放空間,形成
連續之休憩系統。
|
四十二、公園、學校、廣場兼停車場等大型公共設施應利用高程差設計手
法,於地面層創造窪蓄空間,優化基地雨水貯集效果。
|
四十三、法定開挖率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之法定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
原則。但第四種、第五種、第六種住宅區如符合第四十四
點永續水環境指標規定,得以百分之六十開挖率設計。
(二)法定空地應至少保有一半以上面積未開挖地下室。
|
四十四、永續水環境指標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永續水環境指標為低衝擊開發設施雨水貯集量(計算方式
應依附表一,且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應大於等
於永續水環境需求貯留雨水深度乘以開發區域建築基地面
積;其他透水保水相關用詞定義依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
規範辦理。
(二)基地規模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至少二百平方
公尺之景觀滯洪設施。
(三)依本管制要點第九章容積獎勵規定辦理容積獎勵或容積移
轉之申請者,應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且應符合第一款永續
水環境生態指標之規定。
(四)基地各使用分區內基地之低衝擊開發設施雨水貯集量不得
小於表一永續水環境需求貯留雨水深度乘以開發區域建築
基地面積之規定;因基地形狀、面積等情形特殊有放寬之
需求者,得敘明理由,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予調整
。
|
第十一章 管理維護計畫
|
四十五、起造人應針對本規範所列事項,包括整體開放空間及臨道路退縮
等,提具管理維護計畫,並於本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敘明清楚。
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者,則應將管理維護計畫列入公寓大廈
規約,據以共同遵守辦理。
|
四十六、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均有遵守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之義務,如有
違反,應負其責任。
|
第十二章 變更設計
|
四十七、經本都設小組審查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本都設小組審查:
(一)涉及停車動線系統、開放空間面積及配置變更。
(二)建築面積變更增加部分大於原核准之百分之十。
(三)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其增加部分大於原核准之百分之
十。
(四)建築物高度增加在百分之十或一層以上。
(五)設置停車(包含汽、機車)數量增減在百分之十以上。
(六)建築物用途變更,其變更樓地板面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
百分之十。
(七)綠覆率減少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
(八)綠化設施植栽種類變更後,不屬於同一科別之植栽種類(
樹種或草種)。
(九)建築立面色彩或立面材質變更面積超過百分之十。
|
四十八、第四十七點各款變更內容與原核准內容之變更百分比認定,以原
核准內容為基準。
|
四十九、經本都設小組審查通過之案件,其變更設計事項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免送本都設小組審議:
(一)依建築法第七條相關規定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雜項執照
申請案。
(二)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無
涉交通、景觀等事項。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
請增建綠能設施。
(四)屬臨時建築性質,不需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
第十三章 規範之修正、補充及適用
|
五十、本規範得由本都設小組決議修正補充之,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十一、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圖二十五所示、申請變更設計流程如圖
二十六所示。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經本都設小組審查同意者
,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