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
全之處理,特依據內政部100年4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310號
函「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處理原則」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以下簡稱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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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以依本處主政之陽
明山國家公園區內違規餐廳聯合督導小組認定為屬違規營業餐廳
者及經轄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營業場所。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佔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2.違建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佔用防火間隔及防火巷。
2.佔用法定空地、農舍以外農業用地供營業使用者。營業使用之
對象以依實際使用現況有供公眾使用之用途者及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四)其他經本處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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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查報及認定:
(一)本處應視國家公園計畫實際需要設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於園區執
行查報事項,其查報人員得指定本處各轄區管理站、保育巡查員
及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陽明山警察隊協助。
(二)本處經通報、民眾檢舉或其他情事經現勘確認有違章建築情事,
為施工中或已完工者,應立即勒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三)本處於接到違章建築通報案件之日起 5日內得邀集本處建管小組
、
各管理站及相關權管課室前往現地勘查及認定,並得請國家公園
警察大隊陽明山警察隊前往協助。
(四)前揭現地勘查及認定,倘疑似涉及園區內違規營業場所或為本計
畫適用之影響公共安全範圍,則副知轄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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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拆除:
(一)違章建築經勘查及認定屬有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者,即依「陽
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建拆除及處理順序表」拆除計畫規定,除
勒令停工或使用,本處將發文限期自行拆除改善期限及通知強制
拆除日期,拆除費用由本處暫墊支,並依程序於結案時向違建行
為人收取費用。
(二)違章建築拆除前,應通知違建行為人,拆除前請將違建物室內物
品自行搬出,未有搬離者,將依法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為有效運用現有人力物力及確保公共安全,於本園違建拆除及處
理順序尚未執行拆除前,除勸導改善並函文責請相關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應委請相關單位或公會辦理結構安全鑑定並檢具結構安全
無虞證明之文件報本處備查,並依規定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自
負安全維護責任,以維公共安全外,本計劃之拆除爰依本處拆除
機制,以當年度違建當年度拆除,當年度未及執行案件於次年度
以對等比例優先排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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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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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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