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所有條文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業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
如下:

第一條  設計案名稱:
第二條  設計案地點:
第三條  設計面積及範圍
        約______平方公尺(約____坪)。(以實際設計面積為準)
        □預售屋:依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平面圖(自牆內緣量測)。
        □成屋: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第四條  甲方協力事項
        甲方應提供或委託乙方協助取得建築物圖說文件(如附件一),
        供核對現況及規劃設計參照之用。
        本室內裝修如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甲方應提供申請
        所需證件及用印,並配合所需一切手續。
第五條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估價如附件二。
        二、乙方之設計責任包含依法代為辦理本案室內裝修許可及消防
            審查申請。但不包括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申請。
        三、如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案無法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或有違反
            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即時告知;如未即時告知,
            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四、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義務,依據建築法及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定負責。
第六條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應給予乙方設計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_元(含稅,
            以下同)。
        二、本案工程之施工,日後倘委由乙方承攬施作時,免計附件二
            之階段五之施工督導費用。
        三、依法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或消防審核申請,由乙方代為辦理
            時,如發生審查費用及相關專業簽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者
            ,憑據按實核銷。
        四、其他依法令應由申請人繳納之各項規費,應由甲方負擔,甲
            方應於乙方履約完成時結清。
第七條  服務期間及交付圖說義務
        乙方服務期間及交付圖說義務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服務期間自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共____日。乙方各階段工作期程及甲方檢視確認
            所需時間,由雙方協議如附件三。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
            應自甲方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算。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
            期間內確認並通知乙方,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如仍未
            確認並通知乙方者,推定完成確認程序。
        二、乙方應按雙方議定之各階段工作期限,提出設計圖說供甲方
            確認。甲方於設計確認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需修改之項目及
            內容,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修改設計,所需工作天數視修改
            項目多寡,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不計入原定工作期程
            。乙方修改後,仍應依本條約定交付甲方再行確認,至其協
            議修改設計期限逾期,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罰則處理。
        三、代辦室內裝修送審應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出
            並送件。
        四、乙方應於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甲方許可文件(無施工督導階段
            者)或合格證明(含施工督導階段者)後十日內,將許可文
            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及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圖說文件
            或其影本交付甲方。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______元(最高不
            得逾本契約總價10%)。
        二、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一及階段二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
            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______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
            總價5%)。
        三、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三工作時,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
            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______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
            30%)。
        四、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四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
            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______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
        五、乙方代甲方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
            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______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
            10%)。
        六、甲方於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取得後逾 6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乙
            方於履約完成並於甲方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乙方得向
            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法取
            得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仍得請領上述款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____日(不得少於 7日)內支付,如
        甲方遲延給付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最多不
        得超過5%)計算遲延利息給予乙方。
第九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配合辦理
        :
        一、甲方於附件二之階段三及階段四檢視確定各該階段設計內容
            後,因變更需求,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件二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段尚未服
        務完成部分,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
        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
        務費用:
        一、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理變更設
            計事項者。
        二、原設計圖說未符合甲方要求之功能需求或可歸責乙方因素而
            導致之變更設計者。
        三、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
        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第十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
        人。
第十一條  乙方遲延之罰則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除不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
          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為限。
          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之事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遲延第七條服務期間,收到甲方書
              面催告逾15日,乙方仍無法完成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
              契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乙方之設計服務費用
                  ,經乙方書面催告逾15日,仍未給付者,乙方得以書
                  面終止本契約。
            (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各該階段進度落後達____
                  日不得少於30日)以上者。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設計委託終止後,以附件二設計服務費用單價為計價基準,按
          下列方式結算之:
          一、因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甲方應結算
              乙方已完成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予乙方。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領已完成
              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
          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設計不當責任
          乙方之設計服務係為符合甲方之需求,因乙方設計不當導致室
          內裝修無法使用造成甲方之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通知辦理事項,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
          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
          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二次者,以最後退件日
          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雙方仍宜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
          定方式)告知他方此通知之事由。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
          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
          ,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
第十八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
          人資料。但相關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保密協議
          甲乙雙方保證凡因本契約所知悉對方之秘密決不外洩,如有違
          反應賠償對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二十條  著作權之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設計圖說,其著作財產權屬
          於乙方。
          甲方欲使用前項設計圖說於本契約以外之工程地點或其他用途
          時,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但有前項另有約定或甲方合理使用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契約附件及雙方補充之書面協議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
            則協議之。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