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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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多元
    夥伴關係,促進公私協力參與本處保育、育樂及研究等經營管理業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經營管理業務如下:
    (一)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生態棲地維護及推動事項。
    (二)遊憩服務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維護之合作及推動事
          項。
    (三)國家公園設施興建與維護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四)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事項。
    (五)生態旅遊、地方創生等永續共榮發展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及碳匯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七)其他與本處經營管理相關業務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三、公私協力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機構、法人、學校、公司、商業
    經營者、合作社、團體及自然人等,並與本處簽訂合作意向書或參與
    經營管理業務契約者(以下簡稱協力者)。

四、協力者參與之方式如下:
    (一)無償提供人力,執行合作意向書或契約工作。
    (二)捐款,由本處代為執行合作意向書或契約工作。
    (三)贈與實物或設施,由本處依合作意向書或契約使用。
    (四)無償提供技術、專業或資訊服務。
    (五)其他經合作意向書或契約議定之參與方式。

五、協力者與本處秉持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簽訂參與經營管
    理契約,記載雙方之權利義務,以為執行依據,並依誠實及信用履行
    之。

六、本處於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淨山及生態體驗等活動或相關講習
    時,得邀請協力者參與。

七、協力者善盡履約責任或著有貢獻者,本處得頒給獎狀、獎牌或其他獎
    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