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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 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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