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條文關聯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
  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