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
  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