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當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
  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
  新舊有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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