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當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 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 新舊有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