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規定,策定實施計畫加強推行,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組成督導組,每年督導直轄市、各縣(市)
  政府推行工作情形暨評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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