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地方行政
  首長工作考核成績項目。各級行政人員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
  得分別議獎。
  個人或民間團體及互助組織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優良事蹟,具體績效
  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層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表揚或酌發獎
  勵金。
  前二項之各級行政人員、個人、團體或互助組織有特殊優良貢獻者,得
  報請內政部獎勵並酌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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