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地方行政 首長工作考核成績項目。各級行政人員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 得分別議獎。 個人或民間團體及互助組織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優良事蹟,具體績效 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層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表揚或酌發獎 勵金。 前二項之各級行政人員、個人、團體或互助組織有特殊優良貢獻者,得 報請內政部獎勵並酌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