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指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拘留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 ,視情節予以懲處。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