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附則
  指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拘留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
  ,視情節予以懲處。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