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20159138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法規異動

修正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
  放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
  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
  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