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組織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大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
  本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
  名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第二章  職掌
  警務組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八、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十、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十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十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十三、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十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十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十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十九、員工薪給(餉)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十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
          、秘書等業務事項。

  督訓組職掌如下:
  一、勤(業)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
      、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
        項。
  十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查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調度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與推展事項。
  六、法規之研究整理彙整等事項。
  七、政令宣傳、政績報導等事項。
  八、大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為民服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法規、公關、戶口、安檢等業務
        事項。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
      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
      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
      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建議事項。
  十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案
        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及財物管理之內部審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整理、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
      環境之保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

第三章  權責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減)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
  員、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
  ,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
  得指定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
  位主管出席參加

  本大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五章  附則
  本大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本大隊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
  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