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無戶籍國民經查明未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駐外館
  處得發給三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在國內取得我國國籍後
  尚未設立戶籍者,發給三年效期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但年滿十六歲
  未滿四十歲之未服兵役男子,發給一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第入出國許可
  。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發給與
  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者。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五、前四款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六、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
      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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