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十四日內出國者,得憑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與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及訂妥班次之機 (船)票,於入國時向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事務處(以下簡稱移民 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國,其所持單次入 出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或公務護照,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