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機關自行審判之案件以左列為限: 一、軍人犯罪。 二、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 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屬於盜賣買受軍油案件 之及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戰時交 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屬於竊盜或毀損及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熔燬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八款規定之交通設備及器材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