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
年至少一次檢查本計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移民業務機構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
,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為落實移民業務機構查核機制,並強化其對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應定
期辦理執行情形之檢查,並由每二年至少一次增加為每年至少一次,爰修
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另檢查結果不符法令或有不符之虞者,應即改善,爰
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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