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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