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
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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