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
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經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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