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保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
資料檔案之現況。
保全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
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
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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