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保全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
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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