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
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
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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