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
〔立法理由〕 一、非公務機關因解散、歇業、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後,自不得
再繼續持有使用個人資料,應作妥善處置。爰定明終止業務之非公務
機關,應視其終止業務之原因,將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予以銷毀、移轉
或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等方式處理。
二、非公務機關在銷毀、移轉或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過程
中,宜保存執行方法、時間、地點、執行人員、接受移轉個人資料之
對象及合法移轉個人資料之法規依據等資料,以便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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