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立法理由〕
定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依保全業法許可設立之保全業、依當舖業法許
可設立之當舖業、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
法規定許可之廠商;另為因應日後可能納入管理之非公務機關需求,除前
三款之非公務機關外,於第四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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