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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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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設置參考基準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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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直轄市及臺中市警察局│(一)參照「警察機│
│、│ 以人口每三百五十人設│ 員額設置標準│
│人│ 置員額一人。 │ 」及考量都會│
│口│(二)省轄市(不含臺中市)及│ 區警力實際需│
│因│ 甲種編制縣警察局以人│ 求。 │
│素│ 口每五百人設置員額一│(二)依據內政部戶│
│ │ 人。 │ 口統計月報,│
│ │(三)其他各縣警察局以人口│ 以前一年十二│
│ │ 每七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月底統計數據│
│ │ 。 │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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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參據「臺灣省│
│、│ 1.未滿二百平方公里者,│ 各縣市政府員│
│面│ 增置員額六十人。 │ 額設置基準」│
│積│ 2.二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第五條第二款│
│因│ 增置員額八十人。 │ 規定,爰增列│
│素│(二)省轄市警察局 │ 轄區面積為考│
│ │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 量因素。 │
│ │ 增置員額三十人。 │(二)面積因素除幅│
│ │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員大小外,亦│
│ │ 增置員額四十人。 │ 將離島之特殊│
│ │(三)縣(不含離島)警察局 │ 性及相互支援│
│ │ 1.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里│ 之可能性入考│
│ │ 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量,酌予提高│
│ │ 2.一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 配置基數。 │
│ │ 未滿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三)離島各縣警察│
│ │ 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局係指澎消縣│
│ │ 3.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以上│ 門縣及連江縣│
│ │ 者,未滿三千五百平方│ 警察局。 │
│ │ 公里者,增置員額一百│(四)依據內政部地│
│ │ 五十人。 │ 政統計月報,│
│ │ 4.三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 以前一年十二│
│ │ 者,增置員額四百五十│ 月底統計數據│
│ │ 人。 │ 為準。 │
│ │(四)離島各縣警察局 │ │
│ │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 │
│ │ 增置員額四十人。 │ │
│ │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
│ │ 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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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交通為警察機│
│、│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 關主要業務,│
│車│ 額十人。 │ 車輛數常涉及│
│輛│(二)省轄市、縣警察局 │ 所需警力,援│
│因│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 增列車輛數為│
│素│ 額五人。 │ 者考量因素。│
│ │(三)車輛總數未滿一萬輛者│(二)依據交通部交│
│ │ ,增置員額五人。 │ 通統計月報,│
│ │ │ 以前一年十二│
│ │ │ 月底統計數據│
│ │ │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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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維護治安為警│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察首要職責,│
│犯│ 者,增置員額四百人。│ 犯罪率之高低│
│罪│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不僅為治安穩│
│率│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 定與否之指標│
│因│ ,再增置員額二人。 │ ,亦涉及所需│
│素│(二)省轄市、縣 (不含金門│ 警力,爰增列│
│ │ 縣、連江縣) 警察局 │ 犯罪率為考量│
│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因素。 │
│ │ 者,增置員額二百人。│(二)犯罪率之計算│
│ │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為年度刑案發│
│ │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 生數險年中人│
│ │ ,再增置員額一人。 │ 口數。 │
│ │(二)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三)依據內政部警│
│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政署警政統計│
│ │ 者,增置員額五十人。│ 月報,以前一│
│ │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年十二月底統│
│ │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二│ 計據數為準。│
│ │ ,再增置員額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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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漁港安檢警力四、九一四人,前奉行政院核│
│ │ 定在案,不列入計算。 │
│ │二、請參酌轄區治安狀況及本參考基準,依法定│
│ │ 程序自行辦理修編。 │
│ │三、本參考基準先行試辦二年,並得隨時檢討修│
│ │ 正。 │
│註│四、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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