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人入出境轄區日報表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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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重點掌握入出境人口,防杜不法分子活動,特訂定「國人入出境轄
    區日報表作業規定」。
二、國人入出境轄區日報表(以下簡稱日報表)之發送,係由本署資訊室
    將每日國人入出境資料比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檔」「查捕逃犯檔」
    暨「治安顧慮人口檔」三項電腦檔案有資料者為對象。傳送至分局,
    不知分局者,則送至警察局。
三、凡姓名之有下方「  」符號者表示以姓名、出生日期與「失蹤人口檔
    」之資料比對相同者;有「  」符號者表示以姓名、出生日期與「查
    捕逃犯檔」之資料比對相同者;有「  」符號者表示以姓名、出生日
    期與「治安顧慮人口檔」之資料比對相同者;惟仍待確定,請利用電
    腦端末機查詢相關詳細資料。
四、各警察局、分局接獲日報表,應即分送所屬分駐(派出)所處理。
五、分駐(派出)所收到日報表後請轉知警勤區儘速查訪確認,過錄於戶
    口查察簿、戶卡片副頁,如係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或通緝犯,並請依有
    關規定確實辦理,以提高查尋(緝)績效。
六、警察局、分局於接獲日報表後,如發現住址不詳、不符、不明致無法
    處理或分送有關之分駐(派出)所者,應利用端末機實施相關檔案查
    詢或調閱口卡片、口索引卡,循線追查正確住址向有關轄區連繫處理
    並副知入出境管理局;如查無資料,應在報表之該筆資料上註明,送
    入出境管 理局處理。
七、分駐(派出)所於接獲日報表後,如發現非屬本轄居民,而其住址誤
    填本轄者,依據前項規定處理。
八、警勤區佐警因執行本案落實,著有績效者,依警察人獎懲標準表有關
    規定從優敘獎。
九、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平時應加強督導考核各警勤區佐警執行情
    形,本署並視需要實施專案督導。
十、日報表保存期限為一年,期滿自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