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並落實執行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國軍人員身分及核准出國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核准出國文號及出國效期),由國防部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腦
    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但緊急核准出
    國案件,應隨時傳送。
    前項國軍人員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三、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自年滿十八歲之
    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在國內
    申請護照(包括外交、公務及普通護照)應附下列文件之一,先經兵
    役審查;未附者,除國軍人員及服替代役人員外,列為役男。
  (一)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
  (二)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三)禁役證明書。
  (四)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
        服兵役之公文。
  (六)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國軍人員申請護照,應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服替代役人員申請護照,應附服替代役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證件由國防部派員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
    下簡稱領務局)審查,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前項之證件及未繳附
    證件者,由內政部派員駐領務局審查。審查結果於護照申請書兵役戳
    記欄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具役男身分者,另加蓋尚未履行兵役
    義務戳記。但具僑民役男身分者,僅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有戶籍國民第二次以後申請護照,其身分未變更者,以國民身分證之
    役別註記審查,第一項各款文件得免繳附。

四、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由內政部派駐領務局人員審查,於護照申請
    書兵役戳記欄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但僑居身分移簽者,免予核
    蓋。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內政部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戳記。

五、具國軍人員、服替代役人員及役男身分者之護照,由領務局憑護照申
    請書上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人員審查結果,於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
    國應經核准章。具役男身分者,另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但具
    僑民役男身分者,僅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六、國軍人員任職前已領有護照者,護照末頁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由國防部派駐領務局人員核蓋,並將註記變更通知書第二聯,交領務
    局建檔。

七、國軍人員、服替代役人員、役男因退伍或身分變更為未具上述身分者
    ,護照末頁上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應
    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領務局人員審查後註銷,並將註記變更通知書
    第二聯,交領務局建檔。

八、國軍人員出國前應憑護照依核准出國規定,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於
    護照註記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舊版護照為倒數第二頁、第
    三頁)核蓋國軍人員出國核准章。

九、服替代役人員出國前應由服役之機關檢附護照及事由,核轉內政部核
    准。由內政部於護照註記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舊版護照為
    倒數第二頁、第三頁)核蓋服替代役人員出國核准章。

十、役男出國前應憑護照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境管局辦理,經核准後於護照註記
    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舊版護照為倒數第二頁、第三頁)核
    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十一、國軍人員出國核准章、服替代役人員出國核准章及役男出國核准章
      格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軍人員出國核准章:
            ┌──────────┐
            │年    月    日      │
            │之前同意出國      字│
            │第            號核准│
            └──────────┘
          1.核准對象:國軍人員。
          2.效期:至返國之日止。
          3.作業事項:
           (1)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以章戳核蓋於護照註記頁上。
           (2)章戳由國防部刻製,樣本送證照查驗機關。
          4.出國時由查驗人員註銷。
    (二)服替代役人員出國核准章:
             ┌───────────┐
             │○○年○○月○○日之前│
             │  同意出國,一次有效  │
             │                      │
             │                      │
             │       (內政部)       │
             └───────────┘
          1.核准對象:服替代役人員。
          2.效期:至返國之日止。
          3.作業事項:
           (1)由內政部核蓋。
           (2)章戳由內政部刻製,樣本送證照查驗機關。
          4.出國時由查驗人員註銷。
    (三)役男出國核准章(一次使用):
             ┌──────────────┐
             │    役  男  出  國  核  准  │
             │○○年○○月○○日前一次有效│
             │                            │
             │                            │
             │         (單  位)           │
             └──────────────┘
          1.核准對象:
           (1)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出
              境之役男。
           (2)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二項申請出
              境之役男。
          2.效期:一個月。
          3.作業事項:
           (1)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以章戳核蓋於護照註記頁上
              。
           (2)章戳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刻製,交鄉(鎮、市、區
              )公所使用,樣本送證照查驗機關。
          4.出國時由查驗人員註銷。
    (四)役男出國核准章(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蓋,多次使用):
             ┌──────────────┐
             │    役  男  出  國  核  准  │
             │○○年○○月○○日前多次有效│
             │                            │
             │                            │
             │         (單  位)           │
             └──────────────┘
          1.核准對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出
            境之役男。
          2.效期:至核准期限截止日。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3.作業事項: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以章戳核蓋於護照註記頁上
              。
           (2)章戳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刻製,樣本送證照查驗機
              關。
          4.出國時不註銷。
    (五)役男出國核准章(境管局核蓋,多次使用):
             ┌──────────────┐
             │    役  男  出  國  核  准  │
             │○○年○○月○○日前多次有效│
             │                            │
             │                            │
             │      入出境管理局 (編號)   │
             └──────────────┘
          1.核准對象:
           (1)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境,
              二十歲以上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
           (2)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或第十八條,屬役齡前出國在
              國外就學之役男。
           (3)有戶籍僑民役男及自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來臺設籍役男
              ,尚未具兵役義務者。
          2.電腦查核項目:依現行入出國許可項目查核。
          3.效期: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
          4.由境管局人員以章戳核蓋於護照註記頁上。
          5.出國時不註銷。
      前項各類章戳為藍色,橫式,二公分乘以三.五公分。

十二、境管局負責設計機場、港口入出國證照查驗程式,查驗人員輸入護
      照資料後,顯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役男、服替代役人員或
      國軍人員(包括持用一般國民身分之護照者)之區別訊號,加強查
      驗人員注意。電腦顯示係國軍人員,另顯示其核准出國資料,供查
      驗人員審核,其出國效期至核准返國之日止,一次使用,經出國查
      驗後,其電腦核准出國資料自動註銷。

十三、役男經判定為國民兵、免役、禁役或免服兵役之名單,由內政部每
      日將最新資料,以電腦傳送境管局,辦理役男身分變更。

十四、入出國查驗,以護照上有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區隔其有無戶籍
      ,做為是否需持憑入出國許可證件之查驗依據。

十五、護照末頁加註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者,查驗人員除需查核國軍人員
      之電腦核准出國資料外,應查驗其護照註記頁上之國軍人員出國核
      准章、服替代役人員出國核准章、役男出國核准章,在核准效期內
      始得查驗後後出國。核准章係使用一次者,由查驗人員於查驗出國
      時予以註銷。

十六、電腦顯示係服替代役人員或役男,護照註記頁上無出國核准章者,
      禁止其出國。
      電腦顯示係國軍人員,以電腦核准出國資料及護照註記頁上有出國
      核准章為查驗依據。電腦故障時,由境管局協調國防部處理。

十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核發之護照,其出國規定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係天字號者: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並由核
          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其未蓋持照
          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已退伍或身分變更為非國軍人員者,向境
          管局辦理於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再予註銷。
    (二)入出境許可役別係役男者: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辦
          理。並由核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其未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身分已變更為後備軍人、國民
          兵、免役、禁役、免服兵役或替代役退役者,向境管局辦理於
          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再予註銷,並註銷其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但身分變更為服替代役者,其持照人出
          國應經核准章,不予註銷,身分變更為國軍人員者,依第六點
          辦理。
    (三)入出境許可役別係緩辦役政者:依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並由核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四)入出境許可出境效期係至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
          役齡男子者:其十九歲一月一日以後出國,依第十一點第二款
          至第五款規定辦理。並由核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
          國應經核准章。
    (五)入出境許可出境效期係至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者:於
          十九歲一月一日以後出國,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
          理。並由核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及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但已加簽僑居身分者,僅蓋持照人出
          國應經核准章。
    (六)前五款以外之十九歲至四十歲男子,護照末頁蓋有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戳記者: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並由核
          准人員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七)其他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十八、有戶籍國民於國外換領或補領新護照,其應註記事項,由駐外館處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入出境許可係天字號者:新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章。
    (二)入出境許可役別係役男者:新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
          准章,並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三)入出境許可役別係緩辦役政者:新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
          經核准章。
    (四)入出境許可役別係接近役齡男子者:新護照末頁加蓋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戳記。其已十九歲以上者,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章。

十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發給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許可證
      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單次及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二)逐次加簽證,於加簽效期內可繼續使用。加簽已使用或加簽效
          期已截止,不再受理其加簽。
    (三)地或人字號入出境許可,於出境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二十、役男經通知徵兵處理未到者,役政機關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通
      知境管局禁止出國。

二十一、第十一點第五款役男以網路申請出境並經核准者,得以查驗電腦
        核准資料查驗出國,免蓋出國核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