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大學部、二年制技術系班等班別之招生。
三、為辦理招生試務,本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
前項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職掌如下:
(一)組成方式: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
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總幹事由教務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招生試務。委員由校
長就相關單位主管遴聘之。
(二)職掌:審定招生簡章、規劃試務工作、確認錄取標準及錄取名單
暨其他相關招生事宜。
四、招生考試(含甄試)之報名程序、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名額、
及其他有關事項應分別規定於各招生簡章中。
五、大學部招生考試之報考資格為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
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其依「中央警察大學接受保送生甄選或
甄試入學辦法」報考者亦同。
六、二年制技術系班招生考試之報考資格為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
官學校)專修科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國
內外大專院校畢業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或消防人員,符合簡章中
關於其服務年限及考績之規定者。
海岸巡防署所屬現任人員符合前項資格者,得報名參加二年制技術系
班招生考試,惟具有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但未曾受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九個月以上
訓練者,不得報考。
依「中央警察大學接受保送生甄選或甄試入學辦法」報考者亦同。
七、大學部、二年制技術系班入學考試分初試及複試,初試及格者方得參
加複試。初試及複試之考試方式、錄取方式、考試項目及所佔比例由招
生委員會決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八、各系依教學、研究需要得分組招生,其名額應明訂於簡章中。
依本辦法所舉辦之各項考試得不足額錄取。
各系招生名額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後,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
。
九、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後,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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