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及本校辦事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校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但有關本校教師之升等申訴案,仍先由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理,如不服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仍得依法申訴之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校長就教
  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及校友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之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須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
  意始得通過。
六、委員在任期中因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校長另行聘請委員遞補之
  。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申訴人於前項開會時得申請到會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
  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