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民眾主動報案,使警察機關能立即反應、迅速偵處,並防杜匿
  報刑案情事,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應確實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
  規範」暨「犯罪紀錄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
  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
  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四、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
    三聯單一式三份一律採用三十二開打字鉛印,不得任意加大或縮小,
  以資統一,第一聯為黃色,第二聯淺藍色,第三聯白色,第一聯及第二
  聯應使用非碳複寫紙張印製,俾便複寫,第三聯背面則另加印製案類及
  代碼。(詳如附件)
  (一)受理時間欄:係指登載本三聯單時之受理時間,以國曆用阿拉伯
    數字登載之。
  (二)受理方式欄:概分為四種
        1.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
        案者。
        2.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
        3.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0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
        經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者。
        4.其他:係指上述三種之方式外或上級機關交查辦理之案件。
  (三)案類欄:列舉各類案號代碼,可作多項選填。例如犯罪行為觸犯
    多項罪名,即可多項選填之,至於案類欄內未列舉者,則填選「其他
    」,並於括弧內填記阿拉伯數字之代碼(詳報案三聯單第三聯背面)
    。
  (四)報案人欄:核對報案人身分後填入,除姓名及証件字首英文外,
    餘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五)被害人欄:填寫被害人姓名;若被害人多人時,則以「000等
    幾人」填記。但被害人屬機關、法人團體時,則填寫其負責人姓名或
    法定代理人。
  (六)發生(現)時間、地點欄:以中文正楷書寫外,餘以阿拉伯數字
    填寫。
  (七)報案人簽名欄:
        1.本欄中前段文字簡述(臺端於上記時地向本單位報案(案類0
        0),受理後積極偵辦中),其間括弧00,請填單人員將受理
        案類以代碼填寫。
        2.將單據交付報案人前,請報案人對報案三聯單內容確認無訛後
        始簽章;若報案人不願領取或查無報案人者,應於此欄加註說明
        。
  (八)填單人職章欄:本欄由處理員警填寫後加蓋職章或以正楷簽名。
  (九)主管職章欄:由受理員警前往現場勘查確認無謊報情事,填單完
    畢蓋章或簽名後,交由主管核章。
  (十)建檔人職章欄:第一聯於轉報分局後交由分局承辦人將資料輸入
    電腦列管後,加蓋職章。
  (十一)單位主官(管)核章欄:係指電腦輸入單位之主管應對本單詳
      細審核後加蓋職章,俾利追蹤考核。
  (十二)流水編號欄:共含十二碼,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
      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
五、填具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
    處理員警應於填單前確遵「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三章第五節勘驗搜
  證之規定,落實現場勘查及蒐集跡證等工作;有關填單方式、程序及權
  責詳如後表:
    ┌─────┬─────────────┐
    │方  程  權│                          │
    │式  序  責│ 填表權責規定             │
    ├─────┼─────────────┤
    │親自報案  │一、由值班(日)人員受理後│
    │          │    ,詢明報案人身分、簡要│
    │          │    案情等事項詳實記錄或製│
    │          │    作筆錄,立即派遣備勤人│
    │          │    員或通報線上警網至現場│
    │          │    處理,認定案情後,由備│
    │          │    勤或實際處理人員填寫。│
    │          │二、警察局直屬大隊、隊受理│
    │          │    案件應通報轄區單位或會│
    │          │    同處理,報案三聯單仍由│
    │          │    實際處理案件人員填具。│
    ├─────┼─────────────┤
    │電話報案  │值班(日)人員接獲時,不論│
    │          │被害人、關係人、第三者均應│
    │          │誠懇受理初步紀錄於應勤簿冊│
    │          │內,立即通報線上警網或通知│
    │          │備勤人員馳赴現場勘查處理,│
    │          │認定案情無訛後,始由實際處│
    │          │理人員填具。              │
    ├─┬───┼─────────────┤
    │通│線  上│由一一0報警臺或各級勤務指│
    │  │      │揮中心轉達之案件經線上執勤│
    │  │      │警網接獲、馳往現場處理,交│
    │  │      │由轄區派出所或分局接案承辦│
    │  │通  報│者,由處理人員填具。      │
    │  ├───┼─────────────┤
    │  │他單位│非屬本轄發生之案件,經通報│
    │報│通  報│所在地警察機關單位派員會同│
    │  │      │處理後,由管轄責任之單位人│
    │  │      │員負責填具。              │
    └─┴───┴─────────────┘
六、傳送(交)方式
┌──┬────┬─────┬─────┬───┐
│三受│派出所等│分局刑事組│警察局刑警│備  考│
│聯理│        │          │(大)隊  │      │
│單單│        │          │          │      │
│  位│        │          │          │      │
│  方│        │          │          │      │
│  式│        │          │          │      │
├──┼────┼─────┼─────┼───┤
│第一│送分局勤│送分局勤務│送警察局勤│各警察│
│ 聯 │務中心輸│中心輸入電│務中心輸入│局、分│
│    │入電腦(│腦(四十八│電腦,以影│局之直│
│    │四十八小│小時內)  │本副知轄區│屬單位│
│    │時內)  │          │分局(四十│及專業│
│    │        │          │八小時內)│警察機│
│    │        │          │          │關比照│
│    │        │          │          │本欄受│
│    │        │          │          │理單位│
│    │        │          │          │層級辦│
│    │        │          │          │理。  │
├──┼────┼─────┼─────┼───┤
│第二│交付報案│交付報案人│交付報案人│受理單│
│ 聯 │人      │          │          │位人員│
│    ├────┼─────┼─────┤查明成│
│    │報案人不│報案人不願│報案人不願│案後應│
│    │願領取或│領取或無法│領取或無法│即核章│
│    │無法聯繫│聯繫交付者│聯繫交付者│填發,│
│    │交付者,│,則併第三│,則併第三│不得以│
│    │則併第三│聯存查。  │聯存查。  │任何理│
│    │聯存查。│          │          │由拖延│
├──┼────┼─────┼─────┼───┤
│第三│實際處理│實際處理單│實際處理單│      │
│ 聯 │單位妥存│位妥存備查│位妥存備查│      │
│    │備查    │          │          │      │
├──┴────┴─────┴─────┴───┤
│註明:報案三聯單第二聯無法傳送(交)時,以郵寄│
│      或他他有效方式處理。                    │
└───────────────────────┘
七、交付時機:
  (一)親自報案案情單純,受理單位處理員警於勘查現場或處理案件確
    認無訛後,始填具報案三聯單並請報案人簽名,再將第二聯交付報案
    人。
  (二)報案人以電話或「一一0」等方式報案時,處理員警確認成案後
    ,應通知報案人簽名及交付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如無法聯繫或不願
    前來簽名取單時,應於報案人簽名欄加註說明(聯繫時間、方式),
    以便結案;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報案單位
    保存。
  (三)被害人、關係人、第三者均表明不需要報案三聯單時,仍應簽註
    詳細事由,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單位存查
    。
  (四)同一案件,同時向管轄分駐(派出)所、分局、警察局等相關單
    位報案,經查證成案無爭議性後,統由轄區分駐(派出)所開具報案
    三聯單交付報案人。
  (五)多人同一時段向數單位報案時,或同一案件報案人或被害人數人
    時仍以一案一表為原則,掣交報案三聯單以被害人、關係人及第三者
    為順序,未領獲報案三聯單之報案人則告之以該案已開具流水編號,
    以便查核。
  (六)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爭議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單位
    填具報案三聯單交付報案人,至管轄責任爭議,另循行政體系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裁定之。
  (七)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查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索
    取報案三聯單時,轄區分局得以書函或簡便行文表等書面文件,核實
    答覆。
  (八)被害人同屬報案人時,如被害人因故離去或傷亡送醫或其他因素
    無法交付時,得將報案三聯單交由以電話或親自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
    者,如報案三聯單已交付現場被害人時,應將報案三聯單之流水編號
    告知原報案之關係人或第三者。
八、受理報案單位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刑警【大】隊)統
  一印製,前四碼為受理機關代碼,後八碼為單據順序碼,循環編列,以
  便逐案登錄,單據須保存三年,不得撕毀作廢,若有污損、誤填等特殊
  情況,另案陳報核備。
九、已開具報案三聯單之案件,於「工作紀錄簿」等相關簿冊上,仍需登
  載該案處理經過及報案三聯單流水編號。
十、書面報案(含交查、交辦及具函檢舉告訴、委託),由值日(班)人
  員或公文登記桌受理後,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登記辦理。
十一、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
    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不列入核發報案三聯單範圍內。
十二、受理外籍人士報案或涉外案件,仍依現行涉外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十三、刑案報案三聯單由各警察局於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印製。
十四、凡違反本作業要點人員,經各級督察人員查實後,依「警察人員獎
    懲標準表」暨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
    處理。
十五、各專業警察單位受理民眾刑案報案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六、本要點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實施,並於半年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