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取締違規砂石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攔查重點:
(一)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
(二)違規超載、超速、闖紅燈。
(三)拼裝車輛、無照(牌)駕車,或駕照、行照、半拖車使用證未攜帶
      或逾期使用。
(四)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
      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是否符合規定。
(五)有無滲漏飛散、覆蓋帆布(高速公路)、號牌污穢、後欄板未漆牌
      號或字體大小不合規定者。
二、砂石專用車應依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
      二十款規定裝設載重計。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
      二十一款規定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四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
      十八款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五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
      四款規定裝設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
      保險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
      六款,貨廂容積應合於下列規定:
      1.已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不含標示車已繳、註、吊銷牌照者)
        :前單軸後雙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七立方公尺為上限;後雙
        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以十四.七立方公尺為上限;前單軸後單
        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核定總噸數除以三所得數為立方公尺上
        限。
      2.其他砂石車:大貨車為其核定總重扣除核定空重所得之核定載重
        量,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半拖
        車為其核定聯結總重減去半拖車車重與六.五公噸所得之核定載
        重量,除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
(六)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辦
      理。
(七)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
      能緊密覆蓋貨廂。
(八)貨廂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
      黑色字體加漆號牌二點五倍之車輛牌照號碼。
(九)除活動式尾門絞鏈外,貨廂後方活動式尾門高度不得超過貨廂側邊
      高度二十公分。
三、已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但尚未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者,九十一年六月
    一日起於定期檢驗屆期前,視同為砂石專用車得裝載砂石、土方。
四、總重量八公噸以下且裝載砂石、土方未逾三公噸(且未超載),或自
    港區駛出且出具港區過磅單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其
    貨廂容積及貨廂外框顏色,得不受第二點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另其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定期檢驗屆期前,視同為砂石專用車得
    裝載砂石、土方。
五、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
    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
    、高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八公噸以
    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
    以資識別。
六、砂石車裝載取締原則及配套實施日程:
(一)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及原砂石標示車已登檢轉換為砂石專用車者
      :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核定之容積裝載及取締,自九十三
      年六月一日起均應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
(二)第(一)項以外之砂石車: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
(三)混凝土攪拌車:
      1.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之取締標準:混凝土攪拌車於八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檢領照者,以裝載「六立方公尺」為上限
        ,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者,以行車執照核定之「重
        量」裝載及取締。
      2.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均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
七、舉發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依轄區特性分析易發生砂石車違規、肇事之路(時)段,規劃稽查
      取締勤務。稽查點前端應豎立明顯之告示牌,並有足夠之路幅可供
      砂石車停放,及執勤員警閃避意圖衝撞車輛之空間。勤務之派遣以
      四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指揮攔車、警戒、過磅(丈量)、違規
      稽查及舉發。
(二)車輛攔停後,應告知駕駛人攔檢事由,再予查核相關證照與車輛裝
      置及標示。
(三)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檢之混凝土攪拌車,與登檢合格之
      砂石標示車及原砂石標示車已登檢轉換為砂石專用車,符合行車執
      照核定之貨廂容積及裝載規定者,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於非
      固定地磅處,不再過磅;固定地磅處仍依現行規定篩檢辦理。除有
      駕駛人受檢拒絕過磅、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之情形,得經丈量
      核算其重量舉發外,餘均以活動地磅或固定地磅實際過磅舉發。
(四)過磅超重逾百分之十者,應當場據實舉發,如有超載重量超過核定
      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應強制卸貨分裝。
(五)以活動地磅過磅舉證者,如駕駛人當場提出質疑、拒絕簽名或請求
      以固定地磅過磅時,應再以檢驗合格之固定地磅施以複檢。
(六)砂石專用車、砂石標示車車廂變更或載運砂石超出欄板,施以過磅
      舉證時,除於違規單上記明載重量外,應將「車廂變更或載運砂石
      超出欄板」一併註記,同時為避免舉發及裁罰爭議,應於違規通知
      單上加註拖車號牌、丈量之內框長寬高,或就違規事實必要時拍照
      存證(如載物超高或變更車體等),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查證後
      ,始予移送處罰機關。
(七)駕駛人拒絕受檢(過磅),經丈量換算重量超重者,並予拍照存證
      逕行舉發超載。
(八)駕駛人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經丈量換算重量超重者,除予拍
      照存證逕行舉發超載,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
      第一項舉發。
(九)違規人無法出示駕照、行照時,應查明駕駛人身分及車箱資料,以
      防假冒頂替。
(十)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款
      之車輛應予當場保管隨案移送;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之車輛應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依規定應予
      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執勤人員應當場執行之,
      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十一)舉發砂石車超載時,應於違規舉發單上註記供料之砂石場及碎解
        洗選場,彙送地方政府及經濟部參辦。
八、砂石車重點違規取締項目及參考法令適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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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重點違規取締項目及參考法令適用條款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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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項目  │    相關參考法令適用條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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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    │
│  使用專用車│簡稱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    │
│  輛或專用車│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    │
│  廂未合於規│  簡稱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    │
│  定或變更車│  第二十款、第三十九條之一│    │
│  廂        │  第十六款、裝載砂石土方車│    │
│            │  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
│            │  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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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規超載│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安│    │
│            │全規則第七十九條、違反道路│    │
│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    │
│            │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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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超速│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安全規則│    │
│            │第九十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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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闖紅燈  │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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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照駕車│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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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拼裝車,│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    │
│  使月吊、扣│                          │    │
│  、註銷、繳│                          │    │
│  銷、報停牌│                          │    │
│  照行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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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規定│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安全│    │
│  裝設行車紀│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四款、│    │
│  錄器      │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八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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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依規定│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
│  裝設載重計│款、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    │
│            │十六款、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    │
│            │十款                      │    │
├──────┼─────────────┼──┤
│九、未依規定│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
│  裝設轉彎及│款、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    │
│  倒車警報裝│十七款、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    │
│  置        │十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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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左右兩側│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
│  之防止捲入│款、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    │
│  裝置與後方│五款、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四│    │
│  之安全防護│款、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    │
│  裝置(或保│性審驗作業要點附件第六點  │    │
│  險槓)不合│                          │    │
│  規定      │                          │    │
├──────┼─────────────┼──┤
│十一、滲漏飛│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
│    散      │款、安全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一│    │
│            │項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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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號牌污│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安│    │
│    穢      │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      │    │
├──────┼─────────────┼──┤
│十三、後欄板│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    │
│    未加漆放│款、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    │
│    大牌號  │項第三款                  │    │
├──────┼─────────────┼──┤
│十四、裝置高│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    │
│    音量喇叭│款                        │    │
├──────┼─────────────┼──┤
│十五、行駛禁│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    │
│    行路線  │款、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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