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依循適當
    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
    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民用航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依本裁罰基準裁處時,仍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二)所生影響、(三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