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嚴格要求各級員警熱心受理報案,主動發現犯罪,迅速反應、通報
    ,妥適處置,澈底根絕匿報、遲報、虛報等不當情事,並確實掌握最
    新治安狀況,適時調整規劃各項勤務部署,強化偵防作為,嚴正報告
    紀律,厲行懲處,以達成維護治安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報告程序:
  (一)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或受理報案,不論其為特殊刑
        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
        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作虛偽陳報擅自結
        案。
  (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獲所屬單位或員警個人報告之各類刑
        案,除迅速通知刑事組偵辦外,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並轉報警察局
        勤務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獲分局勤務指
        揮中心報告之各類刑案,除迅速通知刑警(大)隊列管處理外,
        其經分析認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
        ,應立即報告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
        以下簡稱偵防中心)列管處理。
  (四)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列管之刑案,各單位破獲後應立即
        報請撤銷管制。
  (五)轄區發生重大治安狀況之報告及通報,悉依本署訂頒「各級警察
        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六)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之區分,依本署函頒「加強預防
        偵查犯罪執行計畫」之刑案等級標準辦理。

三、報告時機:
  (一)刑案發生與破獲,應立即層級報告,其報告時機如下:
        1.刑案發生或發現之初時。
        2.刑案有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3.刑案破獲後或結案移送時。
  (二)案情不盡明瞭,可先行初報,後續如有任何變化、發展或偵緝績
        效應隨時續報。
  (三)各級警察機關得因案情之變化、發展及時陳述理由更正,務期傳
        真(電話)報告與刑案發生、破獲紀錄表填報一致。
  (四)經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轉達署長、副署長及刑事警察局局長
        對偵辦刑案之指示、案情查詢或其他問題,受命單位應切實執行
        ,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回報。

四、協調聯繫:
  (一)各級單位或員警個人接獲報案,如非屬其管轄責任之案件,仍應
        先予受理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知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二)各級刑事警察單位應與各該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繫
        。
  (三)各級刑事警察單位偵辦刑案過程,應隨時與偵防中心保持聯絡,
        以便及時協調、支援、提高破案時效,如需與有關單位配合時,
        應逕行聯絡並得報請上級機關請求協調督導支援。

五、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標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
            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
            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
          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二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
            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
            心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
          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六、強化查察功能:
  (一)成立「一一○報案」複查小組:
        1.各警察局應由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室及刑警(大)隊編組成立
          複查小組(分局比照辦理),查核各受命處理單位處理民眾報
          案登記處理情形,並由該小組審查有否填報通報單及刑案紀錄
          表或開具報案三(四)聯單,並依複查日期、案類編訂查核結
          果備查。
        2.複查小組由主管刑事業務副主官擔任召集人(分局比照辦理)
          ,並指定秘書作業單位(刑事)負責推動,依抽檢實施計畫定
          期抽檢,由一一○報案登記、報案三(四)聯單及刑案紀錄表
          等資料,時時注意督導,積極推動、提醒員警有效落實刑案報
          告紀律,並公布執行成果。
  (二)各級督察人員應隨時查察、督導,受理報案單位有無將受理案情
        填報資料,送回紀錄單位登記核對並認定刑案等級,及是否填報
        重大刑案通報單、刑案發生紀錄表或報案三(四)聯單,依規定
        時效陳報或故為延壓情事。
  (三)各單位凡涉及有匿報、遲報、虛報之刑案,由本署交查案件,一
        律交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督察室指派督察(員)查處;自
        檢案件得由警察局(分局)督察人員調卷分析、實地查訪,經查
        實者從嚴簽處。
  (四)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及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應注意
        審核、接獲各類刑案,凡發現有匿報、遲報、虛報等情事,即依
        本規定簽報查究有關人員失職責任議處。

七、違反報告紀律懲處規定:
  (一)層級區分:(考核監督責任)
┌───────┬────┬───────┬───┬───┬─┐
│          層次│        │              │      │      │備│
│考核監督區分  │  當事人│第    一    層│第二層│第三層│  │
│單位對象      │        │              │      │      │考│
├───────┼────┼───────┼───┼───┼─┤
│刑警大隊(含其│受理員警│小隊長、分隊長│大隊長│局長  │  │
│他直屬大隊、隊│        │、隊長(中隊長│      │      │  │
│)            │        │)            │      │      │  │
├───────┼────┼───────┼───┼───┼─┤
│刑警隊(含其他│受理員警│小隊長、分隊長│隊長  │局長  │  │
│直屬隊)      │        │、組長        │      │      │  │
├───────┼────┼───────┼───┼───┼─┤
│分局(刑事組、│受理員警│小隊長、分隊長│分局長│局長  │  │
│隊)          │        │、組長、隊長  │      │      │  │
├───────┼────┼───────┼───┼───┼─┤
│分駐(派出所)│受理員警│所長          │分局長│局長  │  │
├───────┴────┴───────┴───┴───┴─┤
│附註:                                                      │
│一  各單位凡於表列第一層主官(管)以下尚有各級主管職務者,其│
│    考核監督責任比照第一層查究。                            │
│二  副大隊長、副隊長、副分局長、副局長、副主管考核責任比照單│
│    位主官(管)次一等之處分。(授權單位主官依所負一一○報案│
│    複查小組實際抽檢成效辦理)。                            │
│三  如違紀當事人為表列第一層之主官(管)者,得加重其處分。  │
│四  駐區督察人員(含查勤巡官)、承辦業務人員之監督責任比照駐│
│    區(查勤區)單位主官(管)次一等之處分(授權單位主官依所│
│    負一一○報案複查小組實際抽檢成效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    者,得視情節予以免除其監督不周之連帶行政責任:          │
│(一)凡本署交查疑似違反刑案逐級報告紀律案件,由各市、縣(市│
│      )警察局指派督察員調查情節屬實者。                    │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自檢所屬疑似違反刑案逐級報告紀律案│
│      件,交由分局查處,經查勤巡官調查情節屬實者。          │
└──────────────────────────────┘
  (二)懲處標準:
┌──┬────────┬──┬──┬──┬──┬──────┐
│層級│違反報告紀律具體│受理│第一│第二│第三│            │
│處分│事實            │警員│層  │層  │層  │備        考│
│規定│                │    │    │    │    │            │
│項目│                │    │    │    │    │            │
├──┼────────┼──┼──┼──┼──┼──────┤
│遲報│遲報四小時以上,│申誡│    │    │    │一  遲報刑案│
│    │廿四小時以內者。│壹次│    │    │    │    紀錄表以│
│    ├────────┼──┼──┼──┼──┤    扣減團體│
│    │超過一日以上未逾│申誡│申誡│    │    │    偵查總積│
│    │二日報告,未達匿│貳次│壹次│    │    │    分方式處│
│    │報程度者。      │    │    │    │    │    理,不適│
├──┼────────┼──┼──┼──┼──┤    用本懲處│
│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申誡│申誡│    │    │    標準規範│
│    │報小、以小報大,│貳次│壹次│    │    │    。      │
│    │尚未構成犯罪者。│    │    │    │    │二  第三層主│
├──┼────────┼──┼──┼──┼──┤    官之懲處│
│匿報│隱匿刑案,尚未構│記過│申誡│申誡│視情│    ,視對強│
│    │成犯罪者。      │壹次│貳次│壹次│節另│    化「一一│
│    │                │    │    │    │案辦│    ○報案」│
│    │                │    │    │    │理  │    複查小組│
├──┼────────┼──┼──┼──┼──┤    作為,個│
│拒絕│拒絕或推諉受理刑│記過│申誡│申誡│視情│    案辦理。│
│報案│案報案          │貳次│壹次│貳次│節另│            │
│    │                │    │    │    │案辦│            │
│    │                │    │    │    │理  │            │
└──┴────────┴──┴──┴──┴──┴──────┘
  (三)違反報告紀律,情節重大或嚴重影響警譽者,得依規定加重其處
        分。
  (四)各單位違反報告紀律,經查有連續、經常違犯情事或未強化「一
        一○報案」複查小組作為者,得衡量情節,依規定加重各層級責
        任。
  (五)違反刑案逐級報告紀律之各項具體事實,經查非受理員警層級責
        任,而係其他層級責任者,另向上級追究責任。若係由上級長官
        授意並查證屬實者,則按懲由上而下原則加重處分。
  (六)各單位自檢案件,得視查處出力事實,依層級酌予減輕或免除連
        帶責任。
  (七)各級主官(管)對所屬員警違反報告紀律案件,事前確已盡防範
        之責(以強化「一一○報案」複查小組執行情形作為衡量基準)
        ,其考核監督責任得視情節酌予減輕或免除。
  (八)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人員違反報告紀律案件經查覺屬實者
        ,比照本規定懲處標準辦理。
  (九)本案懲處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八、督導考核
  (一)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應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員警處理刑案,
        不得有匿報、遲報、虛報、拒絕或推諉受理刑案報案等情事。
  (二)各級警察機關督察、刑事主管人員,應隨時派員抽查各該管地區
        發生之各類刑案,凡經查明確實有匿報、遲報、虛報等情事,均
        應依本規定簽報議處。
  (三)各級警察機關執行本規定之成效優劣作為各該主官(管)之考核
        及遷調參考依據。

九、附則:
  (一)各專業警察單位,比照本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