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推動全國行政單一窗口化運動方案。
(二)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三)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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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落實政府增進行政效率,展現以民意依歸之行政取向,以便利民眾有
關刑事案件之報案,即時處置,建立良好警民關係,促進警民合作,
強化治安維護,確保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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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範圍
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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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報案窗口
(一)本署刑事警察局、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
1.受理民眾報案或查詢刑案處理情形電腦網路。
2.免費報案專線電話。
3.傳真電話。
4.專用信箱。
5.指定值日外勤隊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
1.一一○報案電話。
2.刑警(大)隊:
(1)應設置
A.報案專線電話。
B.傳真專線。
C.專用信箱。
(2)指定值日外勤隊(組)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3.各警察分局刑事組:
由留守、備差人員負責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
4.各分駐(派出)所:
由值班人員負責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
(三)其他專業警察單位:
編排有值班勤務之單位均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四)前述刑事警察局、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各市、縣(市)警察局
刑警(大)隊設置報案電腦網路、報案專線電話、傳真電話、專
用信箱,應責由專人處理,設簿登記,追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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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要領:
(一)實施原則:
1.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妥適處
理,不得拒絕、推諉,並登錄於受理報案登記簿以備通報處置
、追蹤查考。
2.不論特殊、重大或普通刑事案件及當事人身分,均應態度誠懇
和藹,立即反應。
3.受理報案因情況急迫,需即時追緝逃犯、救護傷患或排除急難
、危難時,應即時處置,如受限於人力、物力或其他因素,無
法達成時,應迅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案件管轄分局(警察局
)或相關單位,共同協力妥適處理。
4.執勤員警受理民眾報案,除遇緊急狀況需即時反應處置外,應
引導至最近之報案窗口。
5.各警察機關對於其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及處置偵辦情形應予追蹤
考核。
6.接受言詞告訴或告發時,除需即時反應外,應當場製作筆錄。
但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
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二)作業程序:
1.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警察
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五點,填具報案三聯單
權責規定辦理。
(2)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
掛號、簽核、分辦。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2.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
筆錄及受理報案紀錄影本,陳報分局,由分局另函送管轄分
局繼續偵辦(詳如附件一)並副知報案人,如因情況急迫,
應即通報或將有關資料先行傳送後,再另函補送正本。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
報案紀錄予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
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傳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上開處理情
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受理汽、機車失竊案件,如係被害人親自報案應依前( 1)項
規定辦理,由發生地警察單位查證屬實後,依規定開具四聯單
,如係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信函報案者,仍應依前開規定
轉由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以便開具報案四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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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本要點規定警察分局等應處置事項,專業警察機關應比照辦理。
(二)有關受理報案之處理作業,除本要點規定者外,仍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
(三)本要點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實施,並隨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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