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推動全國行政單一窗口化運動方案。
  (二)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三)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二、目標
    落實政府增進行政效率,展現以民意依歸之行政取向,以便利民眾有
    關刑事案件之報案,即時處置,建立良好警民關係,促進警民合作,
    強化治安維護,確保社會安寧。

三、實施範圍
    臺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四、受理報案窗口
  (一)本署刑事警察局、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
        1.受理民眾報案或查詢刑案處理情形電腦網路。
        2.免費報案專線電話。
        3.傳真電話。
        4.專用信箱。
        5.指定值日外勤隊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
        1.一一○報案電話。
        2.刑警(大)隊:
         (1)應設置
            A.報案專線電話。
            B.傳真專線。
            C.專用信箱。
         (2)指定值日外勤隊(組)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3.各警察分局刑事組:
          由留守、備差人員負責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
        4.各分駐(派出)所:
          由值班人員負責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
  (三)其他專業警察單位:
        編排有值班勤務之單位均為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窗口。
  (四)前述刑事警察局、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各市、縣(市)警察局
        刑警(大)隊設置報案電腦網路、報案專線電話、傳真電話、專
        用信箱,應責由專人處理,設簿登記,追蹤管制。

五、實施要領:
  (一)實施原則:
        1.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妥適處
          理,不得拒絕、推諉,並登錄於受理報案登記簿以備通報處置
          、追蹤查考。
        2.不論特殊、重大或普通刑事案件及當事人身分,均應態度誠懇
          和藹,立即反應。
        3.受理報案因情況急迫,需即時追緝逃犯、救護傷患或排除急難
          、危難時,應即時處置,如受限於人力、物力或其他因素,無
          法達成時,應迅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案件管轄分局(警察局
          )或相關單位,共同協力妥適處理。
        4.執勤員警受理民眾報案,除遇緊急狀況需即時反應處置外,應
          引導至最近之報案窗口。
        5.各警察機關對於其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及處置偵辦情形應予追蹤
          考核。
        6.接受言詞告訴或告發時,除需即時反應外,應當場製作筆錄。
          但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
          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二)作業程序:
        1.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報案者,應依「警察
            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五點,填具報案三聯單
            權責規定辦理。
         (2)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
            掛號、簽核、分辦。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2.非本轄案件:
         (1)民眾親自報案者,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
            筆錄及受理報案紀錄影本,陳報分局,由分局另函送管轄分
            局繼續偵辦(詳如附件一)並副知報案人,如因情況急迫,
            應即通報或將有關資料先行傳送後,再另函補送正本。
         (2)民眾以電話報案者應予以受理並記錄,即時通報並傳送受理
            報案紀錄予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3)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
            掛號列管,並即函轉或傳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上開處理情
            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受理汽、機車失竊案件,如係被害人親自報案應依前( 1)項
          規定辦理,由發生地警察單位查證屬實後,依規定開具四聯單
          ,如係以電話或傳真或(電子)信函報案者,仍應依前開規定
          轉由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以便開具報案四聯單。

六、附則
  (一)本要點規定警察分局等應處置事項,專業警察機關應比照辦理。
  (二)有關受理報案之處理作業,除本要點規定者外,仍適用其他法令
        規定。
  (三)本要點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實施,並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