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全面禁止員警嚼食檳榔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本署八十五年八月廿四日(85)警署督字第六三一二七號函頒「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
  (二)本署七十七年八月十二日(77)警署督(二)字第三九八九四號
        函頒「內部管理規定輯要」。

二、目的:
    全面禁絕員警嚼食檳榔,以維護環境整潔與身心健康,建立警察優良
    形象。

三、要求:
  (一)各級主官(管)負本項工作成敗責任,應以身作則、破除情面、
        勤教嚴管,並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期以建立共識。
  (二)加強內部管理,各單位辦公廳、舍環境內務應保持整潔,全面禁
        絕嚼食檳榔,並不得留有檳榔汁、渣等痕跡:如發現除追查嚼食
        之員警嚴予議處外,追究該單位主管失職責任。
  (三)發現洽公民眾嚼食檳榔,門崗或值班人員應委婉規勸,請民眾配
        合。
  (四)員警嚼食檳榔清查列冊工作,應落實全面執行,不得寬嚴不一,
        尤以幹部以上暨刑事警察人員,更應加強查報。
  (五)各單位主官(管)負有輔導、規勸、查報責任,立場嚴正貫徹執
        行,並督飭所屬嚼食檳榔員警,辦理切結限期戒絕。
  (六)各級督察人員落實逐級督導,並將本項工作執行情形列為每月督
        考之重點,持續進行。
  (七)提報資料一律按規定格式填製(如附表一、二),列冊對象員警
        如有異動時,應移轉新任單位續辦。

四、做法:
  (一)宣導期間: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止。
        期間內各單位應加強宣導,並由主官(管)召集有嚼食檳榔嗜好
        之員警,先期實施告誡。
  (二)全面清查:
        1.各單位主管應逐一清查有嚼食檳榔習性之員警,陳報分局(大
          隊、隊)及警察局(總隊、所)列冊。
        2.列冊嚼食檳榔員警,如有新增、撤銷或異動時,單位主管應隨
          時陳報。
  (三)防制措施:
        1.針對有嚼食檳榔習性列冊員警,警察局(總隊、所)及分局(
          大隊、隊)應按月實施集體輔導、勸誡;由主官(管)親自主
          持,並檢討成效逐級陳報本署。
        2.經實施輔導後無法戒絕仍被查獲者,指派專人實施追蹤考核。
        3.有嚼食檳榔習性員警,經派專人實施追蹤考核仍未戒絕者,應
          持續追查懲處。
        4.各單位執行本項工作不徹底,經上級單位調查屬實者,除從嚴
          查究外,並列為主官(管)重要考核參考。
  (四)各單位參酌地區環境及員警習性自訂執行要點,請求方法持之以
        恒,以禁絕員警不良惡習。
  (五)本案自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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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銜)年  月執行禁止嚼食檳榔案件成效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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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原有人數  │  撤銷人數  │  現有人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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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  本表每月填報乙次,次月十五日前填送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二組(免
    備文)
二  廳屬警察機關送台灣省政府警政廳彙整後轉報。

表二
┌──────────────────────────────┐
│(全銜)年  月查處員警嚼食檳榔案件報告表                    │
│                              業務主管: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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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職  別│姓  名│查處情形(含考核監督不周責任)│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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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件│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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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處標準:
  (一)員警執勤或於辦公廳舍嚼食檳榔,經查屬實者,申誡貳次處分,
        並追究直屬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二)嚼食檳榔懲處有案再違反者,加重記過壹次處分,並得調整服務
        地區;並從嚴查究直屬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三)經民眾檢舉在執勤中或於辦公廳舍嚼食檳榔調查屬實者,加重記
        過壹次處分,並追究直屬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四)凡發現員警執勤或於辦公廳舍嚼食檳榔而未列冊者,追究該單位
        主管查報不實責任,每人壹案申誠壹次處分;並即補報列入對象
        名冊。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