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武器彈藥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調配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之。

二、本要點武器彈藥包括輕機槍、重機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各式
    手槍、瓦斯槍暨其他武器及彈藥。

三、管理:
  (一)管理原則
        1.警察人員配用槍枝一律集中保管,如有特殊狀況,經各該警察
          機關首長親自核定者,得個別保管,但應列冊備查,並於領槍
          時具領「警槍執照」(格式如附件一)隨槍攜帶。
        2.手槍於配發時發給領槍證(格式如附件二)不得轉借他人。
  (二)保管責任
        武器彈藥在倉庫由保管人員負責,運輸中由護運人員負責,分發
        使用者由使用人負責。
  (三)保管設備
        1.各警察局(所)(學校)、總隊、直屬大隊,應設置武器彈藥
          儲存庫,分局(段)、分駐(派出)所專業警察大中隊,應設
          置鐵櫃及槍架。
        2.儲存庫、槍櫃(格式如附件三、三–一、三–二、三–三、三
          –四)、槍架必須牢固,有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如不合標
          準應即改善。
  (四)作業規定
        1.槍枝申請配發登記領用之制式帳卡如下:
         (1)單位一般裝備分類分戶管制總卡(格式如附件四)。
         (2)單位財產登記卡(格式如附件五)。
        2.武器彈藥耗用損壞或遺失應填具武器彈藥耗用損壞遺失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六)。
        3.庫存彈藥之收入發出應使用庫儲彈藥紀錄卡(格式如附件七)
          。
        4.槍彈之申請配發應使用申請配發槍彈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八)
          。
        5.領發槍彈及領槍證應繕造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九)由領用人
          簽章及填註年月日收回時由經收入簽章。
        6.經管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產帳卡移交接班人員點收會章後方
          准離職。

四、保養
  (一)保養責任
        1.集中保管者由各級主管指定之人員負責。
        2.個別保管者由領用人負責。
        3.庫存者由管理人員負責,必要時得由主管調派員警協助保養。
  (二)保養方法
        1.所有武器彈藥不論集中或個別保管及使用與否,均應按照規定
          時間實施保養,其項目為洗擦、清潔、防護、潤滑、檢查機件
          是否損壞鬆動、麻膛、故障及彈藥有無受潮等現象。
        2.訓練或服勤佩用武器彈藥於訓練完畢或退勤後應檢查塵污抹拭
          乾淨。
        3.槍枝於射擊前應用清潔乾布擦拭槍膛油脂塵污,射擊後應用擦
          槍油洗擦槍膛,並擦乾塗油,每日一次連續三天。
        4.繳還或待送修理之武器應詳加保養後繳送。
        5.瓦斯武器彈藥應高擱防潮,如未使用原有封袋不得撕開。
        6.庫存武器應加塗油脂保養,待修廢品隨時報請後送。

五、安全措施
  (一)各級主管於主持勤前教育時,應檢查受教人員武器彈藥。
  (二)武器彈藥應按規定佩帶,並做到人不離槍、槍不離人之嚴格要求
        。
  (三)槍枝配賦不足地區警衛及值班人員得由主管指定共同勤務使用槍
        枝附少量彈藥交由值班人員輪流負責保管妥鎖由服勤人員輪替領
        取使用,在槍彈交接登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登記。
  (四)武器彈藥庫櫃應由警衛值班或備勤人員注意監視或巡邏。
  (五)庫櫃儲存武器彈藥應將槍彈分存兩處並分門別類放置,絕對禁止
        與其他物品如被服文具等混合儲存。
  (六)庫櫃門鎖鑰匙,由主管與負責武器彈藥管理人員,及值班人員保
        管,值班人員鑰匙,除共同勤務用槍外,予以包裝密封,如有拆
        封使用,應按照規定登記,並於事後報告主管清點妥鎖後再予密
        封。
        臨時代管移交由各單位自行訂定清點交接並紀錄備查。
  (七)庫櫃集中保管之武器彈藥為便於領繳區分責任,領取時除在槍彈
        交接登記清冊登記外,應將領槍證置於庫櫃內以便於查察管理。

六、佩帶方式
  (一)員警服行勤務佩帶手槍為「左胸配帶式」槍把向右前方,勤務帶
        穿過槍套繫於腰部,槍帶穿過右肩帶,緊扣槍把。
  (二)如同時佩帶槍枝警棍時,手槍佩於左胸下,槍帶穿過右肩帶,右
        後方掛子彈盒,警棍佩於右側,左後方掛手銬盒。但祇佩手槍時
        ,可取下警棍套及手銬盒,並將子彈盒移至右前方。祇佩警棍時
        ,取下子彈盒仍將手銬盒留在原處。
  (三)其他臨時性勤務依有關規定酌情辦理。

七、檢查考核
  (一)武器彈藥保養管理列為年終業務檢核必檢項目。
  (二)配發持用之武器彈藥保養維護是否盡責列為個人考績重要資料。
  (三)各單位不論個別或集中保管之武器彈藥均應按車輛武器彈藥主官
        檢查週期表(附件十一)之程序辦理,各級督察及查勤人員檢查
        武器彈藥數量及保養使用情形為重要查勤項目之一,並列入查勤
        報告表。
  (四)集中庫存之武器彈藥清點檢查,應由各業務主管經常抽查,必要
        時應指派專人(不得指派原管理人員)負責詳細檢查並核對帳卡
        報表。
  (五)武器彈藥如有遺失應立即以最迅速方法向上級陳報以利偵查,不
        得隱匿或延滯不報。

八、獎懲規定
  (一)武器彈藥定期檢查獎懲依照「警用裝備預防保養檢查暨汰舊換新
        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級督察及查勤人員檢查武器彈藥發現保養或管理不良致生損壞
        者,應隨時報請予以懲處。
  (三)保管武器彈藥被竊(搶)或遺失應立即依左列規定議處:
        1.武器被竊或遺失:
         (1)當事人依其情節除記一大過以上處分外並酌情調職(地),
            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同受處分。
         (2)警察機關主官(管)及有關連帶責任人員依其情節均予記過
            以上處分。
        2.武器彈藥被搶,彈藥被竊或遺失,當事人各級主官(管)及有
          關監督不週人員,依其情節輕重參照前款議處。
  (四)槍枝彈藥走火應立即依左列規定議處:
        1.槍枝走火者予以記過處分,其因而致人(含本人)傷亡者除依
          法處理外,加重議處,並責由服務單位加強管教,當事人有二
          人以上者,同受處分。
        2.彈藥走火者比照槍枝走火規定辦理。
        3.槍枝(彈藥)走火,各級主官(管)及有關監督不週人員負連
          帶責任,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五)武器或集中保管之彈藥被竊(搶)應列為特殊重大刑案,限期破
        案,期滿未破不力人員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偵破特殊重大刑
        案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武器彈藥被竊(搶)或遺失,在一年內無法查(尋)獲者,應予
        賠償。
  (七)武器彈藥損壞、被竊(搶)或遺失,隱瞞或延期陳報者視情節輕
        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加重或依法懲處。

九、賠償責任
  (一)武器彈藥損失,除因依法使用或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具有正當理由
        經陳報核准註銷或公費修理者外,如有隱匿不報或以廢件劣品抵
        充,一經查覺均應追究責任,除予懲處外,並應賠償。
  (二)武器彈藥之損壞由於個人之過失者,其修理費用由個人負擔,不
        堪修復者,除附件按核定價格(如附件十二)賠償外,無論新舊
        武器彈藥應依核定價格(如附件十三)十足賠償,武器彈藥價格
        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武器彈藥除攜械擅離職守依法究辦外,遺失除附件按核定價格賠
        償外,無論新舊武器彈藥應依核定價格十足賠償,其主官(管)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責任主官為百分之十,主管為百分之二十
        ,使用(保管)人為百分之七十。
  (四)擅離職守而武器彈藥損失,應由直屬主官(管)負責追查,如在
        一個月內未查獲者,又不能賠償時,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保證人
        不能賠償時,由該主官(管)負責賠償,其責任主官為百分之三
        十主管為百分之七十。
  (五)武器彈藥損失應將品名損失日期及經過詳情報由該管所屬單位主
        官(管)確實查明,層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賠償價格後,再將價
        款繳由內政部警政署繳庫。
  (六)後送修理之損壞武器由警察機械修理廠於接收時認真鑑定。如有
        過失責任應即列冊報核,不得濫予接受,否則其修理費用不准報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