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請發警察獎章案件辦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為求請發警察獎章標準與作業程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請發警
    察獎章者,以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策劃或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二、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經採行後有良好績效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對警察教育或行政有特殊績效者。
四、連續查獲違禁品,對維護治安有重大貢獻者。
五、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參、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符合
    左列標準之一者為限:
一、鎮壓暴動或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因而消弭禍患者。
二、破獲叛亂組織,查獲其武器、電台,有關文件或人犯者。
三、查獲匪諜與犯內亂外患或重大擾亂金融等罪人犯者。
四、緝獲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刑事被告或脫逃人犯居於首功者。
五、冒險犯難,捕獲持有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重要人犯居於首功
    者。
六、擔任聯合警衛或特種安全警衛,有特殊顯著成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
八、其他對警政有重大貢獻,確應發給警察獎章,以資激勵者。

肆、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十款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須在警察機關繼
    續任職滿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有二分之一以上考
    績列甲等,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二、曾受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懲多於獎者。
四、最近十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近十年內年資曾中斷者。
六、僱用人員、駐衛警察人員、額外人員未占實缺者。
七、補實缺未滿十年者。
八、最近十年內曾曠職者。
九、最近十年內曾因品操不良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十、最近十年內曾受工作記壹大過以上處分者。
在警察機關繼續任職三十五年以上屆退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並有二分之一
以上考績列甲等,且最近十年內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功過不得相抵,申誡不累計;第十款記大功、記大過
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伍、警察獎章之請發作業程序如左:
一、依第三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該警察機關隨時辦理查報,層轉內
    政部核發之。
二、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
    關查報,層轉內政部於警察節或重大節日發給之。
三、依第四點規定請發警察獎章者,以最高年資請發之。
四、警正或荐任職以下人員得交由各該警察機關首長代為發給之。
五、同等警察獎章,不得重複請發。

陸、各警察機關對請發警察獎章案件,應從嚴審核,並由榮譽團結委員會
    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