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年逾七十歲者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或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者
    。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半身正面脫帽
        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有效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親屬關係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戶籍資料已登載大
        陸直系血親或配偶姓名者免附】。
  (四)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並依下
        列方式擇一辦理對保手續。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
          駐)所辦理對保手續。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
          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或2.之保證人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辦理
          保證手續。
  (五)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3個
        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
        位完成驗證手續)。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
        (最近 3個月有效;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
        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七)喪失大陸原籍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人在大陸或海外地
        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
        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九)證件費新臺幣 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
        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
        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其等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
        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
        力寶中心力寶大廈 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
        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
        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於獲致配額時,另需檢
        附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有效之流動人口聯單及大陸通行證正本。

四、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
        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
        申請及等待配額。
  (二)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應存續 3年以上,始
        得許可發證。

五、本局服務處所及查詢電話:
    【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
  (一)本局局本部: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9-9983
  (二)台中服務處:台中市干城街91號
        電話:(04)2254-2545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
        電話:(07)282-14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話:(03)833-8077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1段5號2樓
        電話:(082)323-695
  (六)馬祖服務站: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2樓
        電話:(0836)2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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