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有戶籍國民出國工作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三、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實施)。
五、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六、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七、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八、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實施)。

貳、法令相關規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一)第五條第一項: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
        者,不得入出國。但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
        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二)第六條第一項: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
        國:
        六、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
            此限。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居住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係指現在或原在臺灣
    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且未喪失國籍或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之國民。
三、護照條例:
  (一)第九條: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二)第十二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普通護照,其護照之效期、
        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事項,由主
        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三)第十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
        予核發護照:
        三、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
            機關者。
  (四)第十九條第四項: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核
        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二、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
            關者。
        三、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參、行政室:
一、各種對外章戳之刻製及印模函發相關機關:
  (一)蓋於護照申請書上及護照末頁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及「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章。
  (二)蓋於護照申請書上之員工編號章。
  (三)蓋於護照註記頁及役男出國申請書上之「役男出國核准」章。
  (四)註銷護照末頁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之校對章。
二、「役男出國核准」章,藍色,橫式,二公分乘以三.五公分,編號用
    員工編號,六組及各服務處辦理該業務之櫃員,每員二個「多次有效
    」章。服務站各一個「一次有效」章,直接用單位名,不用編號。
三、辦理員工講習。

肆、支援役政審查人員:
一、受理對象:年滿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之男子。(以下出生年次均簡稱○○歲至○○歲)。
二、審核證件及護照申請書上核蓋章戳:
  (一)附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者:兵役戳記欄選「無」,蓋「
        員工編號章」,役別欄選「免役」。
  (二)附禁役證明書者:兵役戳記欄選「無」,蓋「員工編號章」,役
        別欄選「禁役」。
  (三)附國民兵證明書、代訓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者:
        兵役戳記欄選「無」,蓋「員工編號章」,役別欄選「國民兵」
        。
  (四)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文或鄉(鎮、市、區)公所證
        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者:
        兵役戳記欄選「無」,蓋「員工編號章」,役別欄選「除役或無
        」。
  (五)附替代役退役證明書者:兵役戳記欄選「無」,蓋「員工編號章
        」,役別欄選「替代役」。
  (六)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文件者:兵役戳記欄選「服替代役人員」,
        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及「員工編號章」,役別欄不選。
  (七)附加簽「僑居」之護照或有效之華僑證明文件者,兵役戳記欄選
        「僑民役男」,蓋章方式如下:
        1.十六歲至十八歲男子:兵役戳記欄不蓋章,役別欄選「緩辦役
          政」。
        2.十九歲至四十歲男子:兵役戳記欄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章,役別欄選「緩辦役政」。
        3.是否符合僑居身分移簽規定,由領務局人員審查。
  (八)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補充兵證明書或國軍人員
        身分證明文件者,由國防部派駐人員審查。
三、未附第二點證件人員之處理:
  (一)十六歲至十八歲男子:兵役戳記欄選「接近役齡男子」,蓋「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及「員工編號章」,役別欄選「接近役齡
        男子」。
  (二)十九歲至四十歲男子:兵役戳記欄選「役男」,蓋「持照人出國
        應經核准」章、「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及「員工編號章」,
        役別欄選「役男」。
四、有戶籍國民第二次以後申請護照,其役別身分未變更者,以國民身分
    證之役別註記審查,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六款文件得免繳附。
五、服替代役人員、役男因身分變更為替代役、退役、國民兵、免役、禁
    役、免服兵役者,請當事人填註記變更通知書一式二聯,審查核符後
    ,護照末頁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
    記予以蓋註銷章,並將註記變更通知書第二聯,交領務局建檔,第一
    聯送境管局第五組縮影。

伍、第四組:
一、禁止出國名單應輸入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限制事由、法律依據及管制期限及已通知當事人之日期、文號等,
    供資處中心以電腦傳輸領務局。
二、外文、公務護照依在臺有無戶籍查驗之規定辦理,取消再出國加簽規
    定。
三、修正入出國查驗辦法,將有戶籍國民入出國查驗證件納入。該辦法未
    修正前,下列查驗方式先函各查驗單位知照:
  (一)有戶籍國民出國,應查驗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護照末
        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者,應查驗其護照註記頁之權
        責機關出國核准章;其為一次有效者,並予註銷。進入大陸地區
        者,得憑入出國許可證查驗出國。
  (二)無戶籍國民出國,應查驗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1.護照及入出國許可。
        2.出國許可證。
        3.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及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
        4.許可先行出國通知單及護照或其他證件。
  (三)有戶籍國民入國,應查驗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1.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回台加簽之護照。
        2.入國許可證件正本。
        3.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載明有戶籍國民之入國證明書。
  (四)無戶籍國民入國,應查驗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1.護照及入出國許可。
        2.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其副本。
        3.逐次加簽許可證或多次入出國許可證。
        4.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及護照或出國許可證。
        5.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及護照或其他證件。
  (五)無戶籍國民入出國,應另填繳出國登記表。

陸、第六組、各服務處:
一、受理對象: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境,二十歲
        以上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
  (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或第十八條,屬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
        學之役男。
  (三)有戶籍僑民役男及自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來臺設籍未滿一年役
        男。
二、現行入出境許可條碼作業小組,重新規劃為單一窗口,櫃檯立即作業
    ,收件員自行查核兵資及蓋核准章。
三、輸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國事由代碼、效期及收件號。
四、列印兵役案件查詢表。電腦查核項目,依現行入出國許可項目查核。
五、於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頁(第四十六、四十七頁)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六、出國事由代碼及效期:
  (一)緩徵在學役男(123.):二個月。緩徵最後一年,不得逾緩徵截
        止日。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124.):自入國之翌日起,每次為
        二個月。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三)僑民役男(126.):自返國翌日起連續或累積計算屆滿一年之前
        一日止。不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四)自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來臺設籍未滿一年役男(127.):自設
        戶籍之日起屆滿一年之日止。
  (五)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探病奔喪(114.):自入國之
        翌日起三十日。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六)僑生在學期間出入境( 33.):四個月。不蓋「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戳記。
  (七)僑生退學出境( 22.):退學一年以內。不蓋「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戳記。
  (八)僑生畢業出境( 23.):畢業一年以內。不蓋「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戳記。
  (九)僑生休學出境( 24.):休學一年以內。不蓋「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戳記。
七、十八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取之護照,護照末頁補蓋「持照人出國
    應經核准」章。
八、應備文件:護照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
  (一)國內二十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役男短期出國,得向鄉鎮市區公
        所或境管局申請,向境管局申請者,依戶政連線提供緩徵資料核
        准。每次出國不得逾二個月,逾規定期限返國,不予受理當年及
        次年出境之申請。
  (二)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應檢附經外館驗
        證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在學證明(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即在
        國外就學者,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以僑民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請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
        員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
        月。
  (四)大陸、香澳來台定居未滿一年申請出國,應檢附初次設籍戶籍謄
        本或身分證影本。
九、護照末頁未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章者,除已有僑居加簽者外,應
    予補蓋。但僑居加簽係在本次持憑入境之護照,尚未移簽者,暫不補
    蓋。出國核准效期為自入境之翌日起四個月。
十、新版護照註記頁(四十六、四十七頁)十六格蓋滿者,往前頁(四十
    五、四十四…頁)整齊核蓋。舊版護照蓋於倒數二、三頁。
十一、對十六歲一月一日以後出國,護照在出國後才加簽「僑居」者,以
      書面要求其補僑務委員會出具符合僑居加簽資格之日期證明,如出
      國前已具僑居加簽資格,核符後再核准。無法取得十六歲以後出國
      前已具僑居加簽資格證明者,以書面請當事人赴領務局註銷「僑居
      」加簽,再依役男出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服務處自行審核,遇有疑義之案件,載明理由後,傳真回第六組
      協助處理。(護照、申請書,由各服務處自行保管)。
十三、不予核准案件,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十四、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核發之「天」字號入出境許可(國軍人員
      )或役別欄為「役男」者,因身分變更為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
      、禁役、免服兵役或替代役退役者,應填更正申請書,送資處中心
      更正役別或身分,並於其護照末頁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
      ,再予註銷,並註銷其「尚末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但役男變更為
      服替代役者,不予註銷,役男變更為國軍人員,由國防部派駐領務
      局審查人員辦理。

柒、各服務站:
一、下列役男可在其護照註記頁加蓋當日一次有效之役男出國核准章,同
    意其出國:
  (一)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電腦顯示本次入國停留未逾四個月者。
  (二)二十歲以上國內在學役男,電腦顯示業經核准緩徵,且上次出國
        未逾二個月或無出國紀錄者。
二、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持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件正本
    者,電腦顯示喪失國籍檔無資料,查詢無進入大陸地區逾四年情事後
    ,發給載明有戶籍國民之入國證明書,供其持憑查驗入國。如無法提
    出有戶籍證明,或喪失國籍檔有資料者,以無戶籍國民身分辦理。
三、對因規定或程式不週,致旅客入出不便者,儘力予以協助,並迅速反
    映局本部改善。
四、護照末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經查原係役男,電腦資料
    已變更為替代役退役、國民兵、免役、禁役或免服兵役,或當事人持
    有上述證明文件者,發給許可先行出國通知單,供其持憑查驗出國,
    並告知返國後應至領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捌、資處中心:
一、設計機場、港口入出國證照查驗程式,查驗人員輸入護照資料後,顯
    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役男、服替代役人員或國軍人員(包括
    持用一般國民身分之護照者)之區別訊號,加強查驗人員注意。
二、設計役男年齡自動換算程式,對十八歲以前申領護照者,十九歲以後
    出國,提醒查驗人員注意,亦應查驗其役男出國核准章。
五、役男經判定為國民兵、免役、禁役或免服兵役之名單,由內政部傳送
    境管局時,立即轉換役別變更,不再顯示役男訊號。
六、設計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出國而未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國者,禁止其持
    我國護照出國之程式。
七、開放服務站查詢役男緩徵資料、喪失國籍資料。
八、將禁止出國名單之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限制事由、法律依據及管制期限及已通知當事人之日期、文號等,經
    由電腦連線傳輸領務局。

玖、附記:
一、新規定係將應先申請許可再辦護照,調整為不分身分均可先辦護照。
    國軍人員、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等出國應經核准人員,於護照末
    頁予以註記,應再辦核准出國手續,始得查驗出國。
二、發現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逾四年者,應立即將相關資料函送領
    務局。
三、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居留期間入出國,簡化為先辦護照,再至境管局
    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原須由境管局將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函送領務
    局之規定取消。
四、喪失國籍者,尚持有一年效期以上之我國護照者,通知持照人至領務
    局註銷,換領一年效期之護照及辦理單次出國許可證。
五、有戶籍國民除進入大陸地區及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外,不再
    發出國許可證件。
六、有戶籍國民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申請護照暨入出境許
    可,入出境許可處理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截止,未經核准者,
    通知當事人依新規定辦理,並副知領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