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約注意事項
一、受媒合當事人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二、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告知受媒合當事人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
利義務事項,並確保重要媒合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
四、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
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十六條規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
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且應載明服務項目、收
費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及其他經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之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
雙語作成。
六、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
期約報酬,即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均不得向
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對價。
七、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
,強索增加費用。
八、本契約屬私法契約,倘發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有任何訴
訟疑問,請洽各地法院諮詢。
九、其他諮詢或檢舉事項,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02-238
89393 分機2599或查詢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
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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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攜回審閱____日
※訂立契約前,應至少有五日期間,供受媒合當事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甲方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
約之內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__________(受媒合當事人,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受任人________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以下簡稱乙方)介
紹□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籍人士
為結婚對象並代辦結婚相關事項,雙方議定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
守:
第一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
乙方之承諾內容、附件及其他約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不
利甲方而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乙方應確保婚姻成立有效」
乙方應確保甲方之婚姻符合行為地法律之形式與實質要件之規範
。
第三條 「甲方身分資料之提供」
甲方應提供乙方正確真實之個人資料,其個人資料應包括個人基
本資料、家庭背景、健康情形、婚姻紀錄、犯罪紀錄及經濟狀況
等(如附件一),並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乙方驗證。
前項健康情形,得以「受媒合當事人健康狀況告知事項一覽表」
(如附件二)取代。
前項資料如因甲方不實記述,衍生乙方或第三者權益損害,甲方
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甲方媒合對象身分資料之提供」
乙方應針對甲方所提出婚姻媒合對象之需求(如附件三),提供
符合甲方需求之媒合對象資料,供甲方參考。
第五條 「委託期間或條件」
甲方委託乙方日期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委託期間屆滿前,得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同意延長之。
第六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項目」
甲方委任乙方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服務項目如下(此部分
為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依規定不得向受媒
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對價):
□(一)提供交換媒合雙方之身分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提供交換媒合雙方之照片或影片
□(三)提供媒合對象之國家(地區)風土民情介紹
□(四)提供婚前健康檢查諮詢事項
□(五)提供婚姻舉行地之相關法令資料
□(六)提供婚姻家庭適應輔導、語言學習、法令知識及其他新
移民服務資源
□(七)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辦理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事項如下:
□(一)辦理文件認證、翻譯服務
□(二)辦理護照、機票、食宿、出國簽證或旅行證及行程活動
事宜,但專屬於移民業務機構(旅行社)業務,應委託
移民業務機構(旅行社)代辦
□(三)辦理翻譯人員服務
□(四)辦理健康檢查事項
□(五)辦理□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結婚登記事
項
□(六)辦理配偶來臺之相關事宜,但專屬於移民業務機構(旅
行社)業務者,應委託移民業務機構(旅行社)辦理
□(七)辦理甲方及其配偶來臺前後之婚姻家庭適應輔導、語言
學習、法令知識及其他新移民服務資源介紹等課程
□(八)辦理□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訂婚事項
□(九)辦理□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結婚事項
□(十)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就前項所提供辦理事項及收費明細事宜,應提供詳細資料(
如附件四),並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
第八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代為聯繫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代為聯繫跨國(境)婚姻媒合事項如下,乙方收取
行政管銷費:
□(一)代為聯繫文件認證、翻譯服務
□(二)代為與旅行社聯繫代辦護照、機票、食宿、出國簽證或
旅行證及行程活動事項
□(三)代為聯繫翻譯人員服務
□(四)代為聯繫安排健康檢查事項
□(五)代為聯繫□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結婚登
記事項
□(六)代為聯繫配偶來臺之相關事宜,但專屬於移民業務機構
(旅行社)業務者,應委託移民業務機構(旅行社)辦
理
□(七)代為聯繫辦理甲方及其配偶來臺前後之婚姻家庭適應輔
導、語言學習、法令知識及其他新移民服務資源介紹課
程
□(八)代為聯繫□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訂婚事
項
□(九)代為聯繫□國內□國外□香港或澳門□大陸地區結婚事
項
□(十)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就前項聯繫結果應提供明細及收費資訊,並向甲方為充分明
確之說明,經受媒合當事人同意及簽名後,附於本契約內,視同
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條第一項各款代為聯繫事項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辦理事項不得
重覆勾選。
第九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費用」
第七條辦理費用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如附件四)
第八條代為聯繫事項之行政管銷費用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如
附件五)
以上二項合計新臺幣________元整,依第十條約定支付費用。
第八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代為聯繫結果,由甲方自辦事項之費用
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如附件明細資料),由甲方於辦理該事項
時自行支付費用。
第十條 「費用之支付方式」
甲方依下列約定支付乙方之費用:
□一、簽訂本契約時,支付費用總價百分之____(不得高於費用
總價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________元整。
□二、於完成約定事項(請敘明:________)後____日內,支付
費用總價百分之____,計新臺幣________元整。
□三、於完成約定事項(請敘明:________)後____日內,支付
費用總價百分之____,計新臺幣________元整。
□四、於完成所有約定事項後____日內,支付費用總價百分之__
__(不得低於費用總價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____元整
。
□五、其他(請註明)。
第十一條 「乙方未依限履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應於訂約後,甲方提供身分資料完備後____日內,安排相
親活動,違反者,每日依費用總價千分之二計算,向甲方主張
賠償逾期違約金。但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
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致乙方未依限履約時,乙方不
負賠償責任。
前項逾期違約金累計總額,以費用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十二條 「任意終止契約之賠償標準」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本契約時,除應給付乙方已實際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行
政規費等費用外,應按下列約定給付賠償金:
□一、於乙方安排相親活動前終止契約者,應給付新臺幣____
元整(不得高於費用總價百分之五)。
□二、於參加乙方安排相親活動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新臺幣
____元整(不得高於費用總價百分之十)。
□三、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終止本契約時,應返還甲方已支付之費用,其已支出之代
辦費用及行政規費等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如因此受有損害者
,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三條 「可歸責甲、乙方之退費方式」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本契約時,甲方不得請求
乙方返還已支付之費用。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行政規費等費用
由甲方負擔。乙方如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甲方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本契約時,乙方應加倍返
還甲方已支付之費用,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行政規費等費用
由乙方負擔。甲方如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四條 「不可歸責甲乙方與不可抗力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
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超出當事人合
理期待者,當事人均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為維護甲方出國相親時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
後,應為有利於甲方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
),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
契約因第一項之原因而終止者,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第七條辦
理費用及第八條扣除已接受服務比例之行政管銷費用。乙方辦
理第七條已支出之之代辦費用及行政規費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乙方返還
已支付之費用,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行政規費等費用由乙方
負擔。甲方如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六條 「保密及證件返還義務」
乙方對本契約約定事項內容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個
人資料、活動事項、活動紀錄,應善盡查證及保密義務,並於
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並不得於本
契約以外使用。
乙方持有甲方之證件(包括影本及繕本)者,應於第五條至第
八條約定事項完成後一個月內返還。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甲方除得請求給付已付價金____倍之懲
罰性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甲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乙方所提供之婚姻媒合對象個人資
料,應予保密,並不得於本契約以外使用。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乙方除得請求給付已付價金____倍之懲罰
性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五項之規定,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準用之。
第十七條 「服務項目之限制」
甲乙雙方不得於媒合期間提供或要求服務項目以外之服務。
第十八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非經雙方
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
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或由境
外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本案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
規定。
第二十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
第二十一條 「個別磋商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受媒合當事人)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乙方:(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代表人:
電話:
地址:
傳真:
簽約地點: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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