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前開案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