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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前開案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