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壓)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
      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
      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
      (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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