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曬藥場應設於有火藥區內,其與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小於十
  公尺。曬藥架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並以竹釘或籐條固定之,如使用
  鐵釘,應不得外露;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
  曝曬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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