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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所定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達一定規 模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