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因提升至法
律位階,而予以刪除,致條文條次有所變更,爰本點法源依據條次配合調
整。

二、消防栓型式分為地上式及地下式,各有單口及雙口兩種。

三、地上式雙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
          速接頭。另加裝一百公厘(四英吋)之螺紋式出水口一個。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
          轉動方向。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
          邊二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
          五公厘,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四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限。
    (五)顏色:栓體表面塗紅色漆,並以白色螢光漆標明「消防栓」字
          樣;頂端(消防栓帽)塗紅色螢光漆或鉗螢光板或太陽能閃示
          紅燈。

四、地上式單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
          速接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
          轉動方向。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
          邊二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
          五公厘,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四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限。
    (五)顏色:栓體表面塗紅色漆,並以白色螢光漆標明「消防栓」字
          樣;頂端(消防栓帽)塗紅色螢光漆或鉗螢光板或太陽能閃示
          紅燈。

五、地下式雙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
          速接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
          邊二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
          五公厘,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深度:消防栓頂端埋設距離地面之深度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
          。

六、地下式單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
          速接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
          邊二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
          五公厘,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深度:消防栓頂端埋設距離地面之深度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
          。

七、地下式消防栓應設置消防栓箱(盒)保護之。箱(盒)之頂面應與地
    面齊平,不得妨礙交通。箱體以堅固耐久材料製造,箱(盒)蓋用延
    性鑄鐵製造,其表面應標明「消防栓」字樣。且不得使該箱(盒)面
    上之負荷重量或震動傳達於消防栓而影響結構。

八、各式消防栓製作標準圖、材質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按實際情形自行
    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