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滿水檢查:
    (一)檢查方法:將儲槽注滿水。
    (二)判定方法:不得有洩漏或變形之情形。
    (三)注意事項:本檢查適用於非壓力儲槽。

三、水壓檢查:
    (一)檢查方法: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之壓力
          ,實施十分鐘。
    (二)判定方法:不得有洩漏或變形之情形。
    (三)注意事項:本檢查適用於壓力儲槽。

四、地盤及基礎檢查:
    (一)檢查方法:
          儲槽完工後進行滿水測試,以量測槽殼及儲槽底板之沉陷量,
          其方法如下:
          1.將儲槽注滿水,持載時間至少五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
            一公厘,始可放水。
          2.滿水測試時應進行沉陷量測,沉陷量測點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1)沿槽殼圓周對稱均勻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九公尺,每座
              儲槽至少設置四點。
           (2)直徑三十公尺以上之儲槽,並需於儲槽底板沿通過前開槽
              殼沉陷量測點之直徑線上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3.沉陷量測時機:
           (1)進水前及放水後,於槽殼及儲槽底板均應量測。
           (2)進水期間每天及滿水期間每兩天,於槽殼至少量測一次。
    (二)判定方法:
          依據滿水測試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荷重沉
          陷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應小於
            五公分。
          2.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
            angular distortion)應小於三百分之一。
          3.儲槽底板凹陷量應小於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
    (三)注意事項:
          本項檢查業者應提供下列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
          :
          1.原始設計書圖資料,包括:儲槽基本資料、地層資料、承載
            力及沉陷量分析計算書、基礎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
          2.儲槽施工中,基礎填築部份必要之工地密度試驗、夯實度試
            驗、並依其基礎型式與設計載重完成土壤改良成效檢驗、平
            板載重試驗或樁載重試驗等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
            告。

五、熔接檢查:
    (一)檢查方法:
          1.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七一0對儲槽側
            板縱向熔接縫及水平熔接縫進行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
            如表一所示)。
          2.依據CNS 一二六五七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
            縫進行磁粉探傷試驗。
          3.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時,依據CNS 一二六六一進行滲透探
            傷試驗。
          4.以二分之一大氣壓之真空度(以下簡稱真空試驗)或儲槽內
            部施加五十公厘水柱高之空氣壓(以下簡稱加壓測漏試驗)
            對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進行測漏試驗;若
            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或任何填角焊部分無法進行測
            漏試驗時,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
    (二)判定方法:
          1.放射線透過試驗:
           (1)不得有龜裂、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之情形。
           (2)內部斷裂在縱向熔接縫應在零點四公厘以下,水平熔接縫
              應在零點八公厘以下。
           (3)熔接處有吹孔及類似之圓孔(以下簡稱吹孔等)存在時,
              母材厚度二十五公厘以下者,取邊長十公厘之正方形;母
              材厚度超過二十五公厘者,取邊長十公厘及另一邊長二十
              公厘之長方形,依表二所揭示吹孔等之長徑所定點數(以
              下簡稱吹孔等點數),應在表三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
              所對應之吹孔等點數合計值以下。
           (4)渦形捲曲及類似之部分(以下簡稱渦形捲曲等)其長度應
              在表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以下。
           (5)吹孔等及渦形捲曲等混合時,其吹孔等點數合計值應在表
              五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吹孔等點數合計值以
              下或渦形捲曲等之長度應在表六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
              所對應之長度以下。
          2.磁粉探傷試驗:
           (1)不得有龜裂之情形。
           (2)內部斷裂在儲槽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者,應在零點四公厘
              以下,其他部分之熔接縫不得有內部斷裂之情形。
           (3)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在同一線上,且間隔在二公厘以下
              時,其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應在四公厘以下。
              但相鄰磁粉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在二公厘以下,且小於其
              間隔者,不在此限。
           (4)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
              邊長不超過十五公分之長方形,其超過一公厘之磁粉模樣
              長度合計在八公厘以下。
          3.滲透探傷試驗:
           (1)不得有龜裂之情形。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在同一線上,且間隔在二公厘以下
              時,其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應在四公厘以下。
              但相鄰指示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在二公厘以下,且小於其
              間隔者,不在此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
              邊長不超過十五公分之長方形,其超過一公厘之指示模樣
              長度合計在八公厘以下。
          4.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
            劑不得有發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