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
    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受理檢修申報作業流程:流程圖如附件。

三、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
        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
        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四、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
    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九十二年
          五月十六日消防預字第 09205001881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
          關書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
          及區分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各住戶)。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專有部分及約
          定專用部分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防護該專有部分及約定
          專用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相關書表。惟區分所
          有權人之一已就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
          判定欄以「/」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

五、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主動與管理委員會保持連繫,並加強宣導執行檢修申報制度相
          關規定作法,同時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使管理委員會能依規定
          主動辦理整棟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2.對於集合住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
          申報,並經管理委員會與其協調仍不履行時,除得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藉由公
          權力介入,施予必要之處置外,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
          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之。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協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
          定分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2.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里)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指
          導協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
          修,並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3.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
          理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分
          別依法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公共安全會報(治安會報)。
〔立法理由〕
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0三年度簡字第八十七號
行政訴訟判決略以,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
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
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
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
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理由書
第一段闡釋在案;故據上,被告就原告各區分所有權人,均依消防法第三
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各處一萬元(計二十萬元)之罰鍰處分,此項處罰
之結果,將造成集合住宅有設置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可受較輕之處
罰,已與行政罰公平適當原則及行政罰之比例原則牴觸,且於個案之處罰
顯然過苛,並不符妥當性。故綜此,被告就管理權人即原告等區分所有權
人均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就系爭集合住宅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
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之罰鍰處分,應係合法妥適;是原告主張被告
對共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原告等分別裁罰,共可罰得總計十三萬元之
罰鍰,顯不合比例原則,亦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之詞,應堪採取。……;
惟審之該處理原則第五點關於(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部分,
其中「 3、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時
,仍須針對各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分別依法裁處,……」之規定,依前
揭說明意旨,該部分規範內容就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僅規定就
各區分所有權人分別為數個裁罰處分,未區分得就數區分所有權人作成同
一次逾期未改善之罰鍰處分,或賦予執法者依實際事實經過情節裁量之餘
地,是該項規定內容自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而無從適用
,而被告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逕依如附表
一所示之原處分裁處原告等人各一萬元之罰鍰,自非屬合比例原則之處分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嫌疏略,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由被告依前開消
防法規定之立法目的,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分,併予敘明。考量本
作業處理原則係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
,並明定消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為
符合上開行政訴訟判決內容,基於行政罰第十四條業有分別處罰之規定及
實務運作情形,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針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
合住宅未辦理檢修申報之裁處有具體明確之規範可供遵循,爰據以修正。

六、檢修申報複查作業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之集合住宅應建立
        列管資料清冊,並應併其他列管場所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年排
        定預定執行複查場所家數及地點,每月依預定時程表複查,對於
        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場所應
        優先排定複查。
  (二)複查時如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三)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四)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之情事者,應依消
        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
        (士)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

七、違反消防法之處分則依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