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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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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專題演講│教授講座每場五000元;特聘講座│
│ │每場八000元。 │
│ │國外專家併同整體邀請經費個案簽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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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國外聘請每節二四00元。 │
│ │國內聘請專家學者每節一六00元。│
│ │與主辦或訓絊機關(構)學交有禁屬│
│ │關係之機關(構)學交人員每節一二│
│ │00元。 │
│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
│ │八00元。 │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
│ │二節課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
│ │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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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助理鐘點│須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方可支給│
│費 │。 │
│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
│ │,本署人員一律支給每節四00元。│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裡,其連續上│
│ │二節課者為九十分裡,未滿者減半支│
│ │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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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實習鐘│本署督導人員,依出差(公出)規定│
│點費 │辦理。 │
│ │有實際講課者,依鐘點費規定辦理,│
│ │赴外地講課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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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實習指導│一對一實習(師徒制)指導教官每月│
│教官費 │支給一000元,須個案簽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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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費 │每份一千元,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
│ │鐘點費者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理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
│ │時間辦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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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編撰、審│撰稿費每千字五八0元─八七0元。│
│查費 │編稿費特千字二六0元─三五0元。│
│ │圖片、投影片編稿費每張一一五─一│
│ │七0元。 │
│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一七0元,│
│ │按件計酬者每件六九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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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交通費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 │
│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
│ │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再支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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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費(含心│閱卷每份二十四元,心得報每份五十│
│得及報告) │元。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鐘點費者│
│ │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
│ │時間辦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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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費 │外聘主試及面試人員按講座標準支給│
│ │鐘點費。 │
│ │監場人員及工作人員依講座助理標準│
│ │支給鐘點費。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署內人員於上班時內不得支領,若於│
│ │署外辦理者,依出差(公出)規定辦│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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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文具費 │每人一五0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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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耗材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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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 │訓練單位有標準者,以該單位標準編│
│ │列。 │
│ │訓練單位無標準者,依特日二二0元│
│ │之標準編列。 │
│ │購便當者每個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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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 │體能消耗較大之訓練編列每人每日六│
│ │十元。 │
│ │一般訓練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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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用具費 │每人三五0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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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訓練場地未提供住宿者,依實際需要│
│ │編列,惟不超過每日一四00元。 │
│ │國外聘請未提供住宿(住宿費)最高│
│ │為諾貝爾級每人每日三六00元,特│
│ │聘講座每人每日三000元、教授級│
│ │每人每日二四00元、副教授級每人│
│ │每日二000元。 │
│ │國外聘請(膳雜費)最高為諾貝爾級│
│ │每人每日一000元,特聘講座每人│
│ │每日九00元、教授級每人每日八0│
│ │0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六五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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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值日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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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加班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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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證書費 │一、本署統一印製,核實報銷。 │
│ │二、由國內、外專業認證機構核發證│
│ │ 照(書)費依實際需要編列,核│
│ │ 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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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餐敘費 │結業餐敘以不舉辦為原則,有需要者│
│ │得專案簽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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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場地瓦斯│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水電費、油│ │
│料費、租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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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一、具危險性之技能訓練,不具公務│
│ │ 人員身分者每人編列意外險三0│
│ │ 0萬元保險費。 │
│ │二、國外教官在臺訓練期間保險費比│
│ │ 照中央信託局「因公赴國外出差│
│ │ 人員綜合保險」之標準,每人保│
│ │ 額為四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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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服裝費 │救助隊、潛水班編列訓練服每人一套│
│ │,每套二000元。 │
│ │一般性班期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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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貝清洗費 │每人二00元,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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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袋 │需戶外住宿者編列,每個七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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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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