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警察機關執行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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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員警經指
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
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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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
依本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
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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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領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
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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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上限;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
關核定之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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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勤時數之核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等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
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
間外,實際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
外,不超過四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
者。
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
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
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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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工作紀
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
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4.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查(審)核之全責。
(二)員警超勤補休者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為鼓勵員警戮力從公,全心全力為民服務,超勤加班費統由各單
位於次月底前,按月發給,並附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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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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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令規定借調他機關,於警察機關支薪且實際執行警察勤務之員警
,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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