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
民俗節慶等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導
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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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辦理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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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事項
(一)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
1.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注意該場所是否為安全合法建
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例如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定及是否符合兩方向避難原則
)。
2.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場
所位於海上或靠近水邊,應注意有無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
等救生裝備及活動海域內之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
或物品是否已清除完畢)。
3.活動場所需搭蓋臨時性建築物者,除符合營建相關法規外,應
委由相關專技人員實地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4.使用合法器材,亦可作實地之安全測試,注意發電機及空飄氣
球等大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是否確實固定及避免使用易釀災害
之物品(例如氫氣氣球等)
(二)交通管控:
1.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
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分向設施、夜間警示燈
號、改道預告牌面等)、行人安全(例如行人動線)、公車行
駛路線(例如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候車站牌暫移等
)、停車問題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力、宣傳措施(例如善
用平面媒體、有無線電視或網際網路廣為宣傳)。
2.活動場所未使用道路者,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
停車事宜、行人及活動結束後之散場動線。
(三)人員動線及管控:
1.人員動線:
(1)活動場所應事先履勘,並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
,以明顯指標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
時應派專人引導。
(2)妥適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事先製作緊
急疏散指示牌,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
制疏散、掌控。
(3)活動場所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事先告知所有參與活動人
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
,標明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
2.人員管控:
(1)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
如法令未規定者,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
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
活動現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A.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a)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b)站席部分:2 人/m2。
B.室內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a)座椅型式:1.45 人/m2。
(b)桌椅型式:0.75 人/m2。
(c)站席:2 人/m2。
C.室內舞臺:0.75 人/m2。
D.室內展覽場:0.5 人/m2。
E.室內(外)活動場所等侯區:3.5 人/m2。
F.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110人/m/
min。
G.室外活動場所:4.5 人/m2。
(2)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與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
禁止攜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檢,
強化服務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四)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措施:
1.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
事故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依活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滅火班、通
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各班編組之任務
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
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2.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
內或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3.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
支援,其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負擔。
4.活動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
緊急或突發狀況需緊急救護時,應立即施行,以掌握時效。
5.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應立即通知119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
緊急救護。
(五)特殊考量部分
1.活動參與人員有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其活動之辦理除
符合社會福利相關規定外,應將下列事項列入考量並強化其安
全管理:
(1)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交通管控、人員動線管控、營建、消
防相關安全措施、急救人員及設備。
(2)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器等)、公廁設施
、防滑地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3)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
等人員予以疏散。
2.針對活動辦理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諸如交通管控、人員動線
引導及管控、自衛消防編組等人力)、器材、裝備及相關設施
(例如流動廁所)之配置比例,應視場地特性、活動規模、性
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男女比例,做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3.活動辦理之單位(諸如主辦、承辦、合辦及協辦單位)應於活
動前與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4.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
定。
5.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
進行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
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6.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
員辦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
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
模擬、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7.依活動性質及規模,對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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